福建省严控新立砂石矿权 既有矿权到期尚有资源的可以延续!

福建省砂石协会 · 2021-05-25 18:08

日前,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发布了修改《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推进矿产资源全面节约和高效利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通知显示,《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第二批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闽自然资发〔2021〕23号)明确:《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矿业权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闽国土资综〔2014〕414号)已废止。

同时,将《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推进矿产资源全面节约和高效利用的实施意见》(闽国土资综〔2017〕390号)第一部分“严格矿业权出让、强化源头管控”第(一)点修改为“(一)源头管控矿业权新设延续。加强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出让前期准备工作,出让矿业权必须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和相关规定。严格控制新设立砂石采矿权,充分合理利用已设砂石采矿权资源,已设砂石采矿权许可证到期,其矿区范围内有偿取得的砂石资源尚未采完的,符合条件的可予以延续登记,涉及未有偿化处置的砂石资源,应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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