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就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相关问题发布通知>

2011-09-21 00:00

  为进一步推进预拌混凝土搅拌站治理整合工作,日前,北京市建委就已纳入各区县《预拌混凝土搅拌站治理整合工作实施方案》中、确定为长期保留、阶段性保留的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简称混凝土企业)办理资质升级、资质证书变更及分站设立手续等有关问题发布通知(《关于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承包企业办理资质升级、资质证书变更及分站设立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发〔2011〕296号)。

  《通知》对混凝土企业资质升级、资质证书变更等方面事项做出详细要求。具体内容为:

  一、混凝土企业如需办理资质证书变更的,可以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提出变更申请。

  二、混凝土企业绿色生产达标考核合格后,可以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提出资质升级申请。

  混凝土企业有分站的,应先办理分站设立手续且绿色生产达标考核合格后,方可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提出资质升级申请;提交资质升级申请材料时,应将各分站资料一并提交。

  三、各区县《搅拌站治理整合方案》中纳入保留但未办理分站设立手续的搅拌站,应根据《北京市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企业分站资质管理办法》(京建发〔2010〕249号),由设立此搅拌站的混凝土企业向分站所在地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提出分站设立申请。

  四、各区县《搅拌站治理整合方案》中未纳入保留的混凝土企业,但其设立的分站纳入保留的,该企业应向其分站所在地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提出资质变更申请,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受理并审核后,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办理相关手续。

  五、办理分站设立或者分站变更手续的混凝土企业,分站生产地址与其他混凝土企业生产地址重合的,应当在该地址上原有混凝土企业资质注销或变更后,方可申请办理上述变更手续。

  六、集团下属的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承包企业,存在一个资质多个搅拌站点的,应先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确定一个为主站后,其他站点作为分站向所在地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提出分站设立申请。

  七、分站符合申请条件且提供的证照及材料真实有效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应及时受理企业提交的申请,并按照《北京市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企业分站资质管理办法》进行审查。

  八、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受理分站手续申请的同时,应当从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的企业资质审批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专家组对分站进行现场核查。

  九、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在办理混凝土企业分站手续后5日内,将分站设立情况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备案。

  十、对于不符合条件不能办理分站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混凝土企业,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应做好解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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