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关于全面使用广州市混凝土质量追踪和动态监管系统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 2010-12-28 00:00

  为了全面加强预拌混凝土施工质量管理,我委起草了部门规范性文件《关于全面使用广州市混凝土质量追踪和动态监管系统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就征求意见稿在网上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期限为:2010年12月22日至2010年12月31日。欢迎广大市民、专家、学者提出宝贵意见,并于2010年12月31日前将意见发送邮箱:feedback@gzcc.gov.cn。(联系人:黄远黎,联系电话:83124250)

  附件:

  关于全面使用广州市混凝土质量追踪和动态监管系统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市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各区(县级市)建设局、质量监督站,各有关单位:

  2009年8月以来,广州市混凝土质量追踪和动态监管系统(以下简称混凝土系统)逐步在我市推广使用,有效促进了预拌混凝土施工质量管理,现将在我市全面使用混凝土系统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市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建设工程、相应工程质量检测于1月31日前全部纳入混凝土系统管理。

  二、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混凝土系统的监管工作,委托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实施混凝土系统管理、推广使用督导工作。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和市市政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按照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对市管工程的委托负责相应工程使用混凝土系统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级市)建设局及其委托的质量监督站负责所管辖工程使用混凝土系统的监管工作,将其纳入施工、监理企业质量管理诚信评价的范围。

  三、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向建设工程供应预拌混凝土的,必须及时准确全面地向混凝土系统录入预拌混凝土生产信息,将在系统上打印的《混凝土生产信息登记回执》提交给施工企业。

  四、对于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建设工程,监理企业(或建设单位)必须及时准确全面地向混凝土系统录入预拌混凝土使用信息,按照质量安全监理报告制度每月10日前向混凝土系统录入《工程质量监理报告》。

  五、施工单位在建设工程中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应当要求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提交《混凝土生产信息登记回执》,并将该回执放入工程验收档案资料。

  六、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及时准确全面地向混凝土系统录入预拌混凝土试件、预拌混凝土实体质量检测信息,在出具的检测报告中附具《混凝土检测信息登记回执》。

  七、有关行业协会应当做好混凝土系统的宣传和使用引导工作,在开展建设工程评优工作时将《混凝土生产信息登记回执》纳入予以审查的资料范围。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0年12月22日

  广州市城乡建委办公室

  2010年12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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