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水泥管理新规出台 三类工程需用预拌混凝土

2010-12-13 00:00
 南宁市政府近日对 《南宁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作出修改,要求凡是使用沥青混凝土的市政道路、交通基础设施、成片开发的住宅小区内道路等建设工程,应当使用预拌沥青混凝土,并不得在施工现场进行搅拌。修改后的《规定》从2011年1月1日起实施。

  三大类工程需使用预拌混凝土  

  根据《规定》,在南宁市建成区及市政府确定的其他区域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必须按规定使用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

  其中,重点建设工程、水利防洪工程、市政工程、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成片开发的住宅小区;位于人群密集的居民生活区、学校的建筑工程;一次性浇捣混凝土量在6立方米以上的其他建筑工程必须要使用预拌混凝土。

  同时,《规定》要求,凡是使用沥青混凝土的市政道路、交通基础设施、成片开发的住宅小区内道路等建设工程,应当使用预拌沥青混凝土,不得在施工现场进行搅拌。此外,必须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建筑工程,要把预拌混凝土使用要求纳入施工招标文件和施工承包合同中。

  如果不按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建设工程,除被责令改正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还将按现场搅拌的混凝土量处以50元/立方米的罚款,罚款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未按规定使用散装水泥可罚5万

  《规定》还明确要求,水泥制品生产者、预拌混凝土搅拌站等应当全部使用散装水泥。其中,重点建设工程、市政工程、成片开发的住宅小区,使用散装水泥的比例要达到90%以上;建筑工程面积在1500平方米以上或者水泥用量在300吨以上的其他建设工程,使用散装水泥的比例要达到80%以上。

  未按规定比例使用散装水泥的建筑工程,按其低于规定比例的数量将被有关部门处以20元/吨的罚款,罚款最高不超过5万元。

  向有资质企业购买预拌混凝土

  建筑业企业也要“小心”了。根据《规定》,建筑业企业要从具有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资质证书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购买预拌混凝土。如向不具有资质证书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购买预拌混凝土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购买使用,并按其购买的混凝土量处以50元/立方米的罚款,罚款最高为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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