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三环线内禁设混凝土、砂浆预拌站

武汉晨报 · 2010-10-25 00:00

  武汉市将制订《武汉市轨道交通规划管理办法》、《武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武汉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办法》等3部地方性法规。即日起至本月29日,市民可登录市政府法制网查看3部法规的征求意见稿,并提出书面修改建议。

  三环线以内禁设混凝土、砂浆预拌站

  《武汉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办法》规定,三环线以内;住宅小区、学校、医院等人口密集的公共场所周边500米以内;风景区周边500米以内等区域不得设立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站点。这些区域内现有的生产站点,应当逐步外迁。

  7个中心城区以及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武汉化学工业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但总投资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的小型工程、紧急抢险救灾工程和其他特殊要求的工程除外。

  确需现场搅拌混凝土或砂浆的,施工单位应当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量处以每立方米1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轻轨、地铁站要与周边建筑协调

  《武汉市轨道交通规

  划管理办法》规定,轨道交通车站出入口、通风亭以及冷却塔等设施应当优先考虑与地面道路、地面建筑物结合设置,车站周边现状建筑物权属单位以及规划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根据规划要求,提供结合设置的空间和技术条件;确需独立设置的,其造型、材质、色彩应当与周边建筑物相协调。

  已建成和在建的轨道交通项目,地下车站与隧道结构外侧50米内;地面和高架车站以及线路轨道外边线外侧30米内;车站出入口、通风亭、变电站等建筑物、构筑物外边线外侧10米内等为控制保护地界。

  轨道交通规划控制区内,不得进行与轨道交通建设无关的建设活动。

  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账户

  《武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开立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开立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按照售房单位设账,按幢设分账;其中,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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