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珠海市预拌商品混凝土工程结算办法

网络转载 · 2010-08-27 00:00
    一、建设工程项目在施工图审查和工程招标投标文件审查时,应严格按《暂行办法》的规定,明确规定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

  二、建设单位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按《暂行办法》的规定,明确规定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

  三、预算编制单位在编制建设工程预算时,按照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建筑、装饰材料信息参考价和预拌商品混凝土信息参考价为依据,编制工程预算,工程完工结算时,按招标投标中标价确定的价格进行结算。没有进行招标投标的工程项目,按建设单位(施工企业)与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签订的购销合同价格和定额量进行结算。

  四、对于没有按商品混凝土计价、已经进行招标投标和正在施工的建设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与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签订购销合同,经建设(监理)单位认定,报市政府投资审核部门审定后,按实际使用数量(工程量清单、定额量)的价格与中标价相抵的价差,增加工程成本,列入工程造价,并按进度拨付工程进度款。

  五、建设工程项目属于政府性投资的,按以上结算办法执行;其余建设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按照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的价格自行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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