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对混凝土等建筑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 2010-05-17 00:00

  近日,为了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颁布,其中第二十三条内容如下:

  第二十三条 建筑设计、建设、施工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对其设计、建设、施工的建筑物及构筑物采用节能、节水、节地、节材的技术工艺和小型、轻型、再生产品。有条件的地区,应当充分利用太阳能、地热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

  国家鼓励利用无毒无害的固体废物生产建筑材料,鼓励使用散装水泥,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

  禁止损毁耕地烧砖。在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和区域内,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粘土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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