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现场施工搅拌沥青混凝土应如何缴税

中华建筑报 · 2010-01-27 00:00

  案例:某公路施工企业,缴营业税。在承建一项高速公路路面工程中,该企业用自有设备在施工现场搅拌沥青混凝土,搅拌的沥青混凝土全部用于该工程,没有对外出售。该企业按工程总造价缴纳了营业税,当地的国税部门要求该企业按沥青混凝土的成本缴纳增值税。对此,该企业很不理解,因为该企业不是生产销售单位,工程完工后,设备就被运走了,参照国税发〔1993〕154号文的规定:“在建筑现场制造的预制构件,凡直接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建筑工程的,不征收增值税。”那么,该企业应如何缴税?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2号)规定:

  “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一)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上述规定,该企业在承建高速公路路面工程中,用自有设备在施工现场搅拌沥青混凝土,全部用于该工程,属于上述“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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