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关于在忠县建设领域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的补充通知/
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在全县建设领域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的补充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随着城市建设步伐加快,忠县县城区和乡镇建设规模不断扩大,县城区及部分重点乡镇商品房开发量较大且高楼层建筑逐步增多,对建筑质量安全管理要求越来越高,特别是拔山镇蓝湖新城4号住宅楼房屋质量安全事件的发生,一定程度上暴露出忠县建筑质量安全隐患。自2007年7月1日起,县城范围内已经试行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对保障县城区建筑质量安全起到了重要作用。为加强全县建筑质量安全管理,吸取拔山镇蓝湖新城4号楼质量安全事件的教训,确保全县建筑质量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商务部、建设部、公安部、交通部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商改发〔2007〕205号)、《重庆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渝府令177号)、《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重庆市建设领域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通告>(第五号)的通知》(渝建发〔2009〕68号)、《重庆市商业委员会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渝商委发〔2009〕135号)精神,决定在全县建设领域工程建设项目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禁止违规现场搅拌行为。在忠府办发〔2009〕70号文件基础上,根据2009年11月12日县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精神,现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明确适用范围
县城规划区内新开工的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混凝土用量500立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政府投资类和BT模式项目必须使用预拌混凝土。
满足运输条件的乡镇规划区内新开工的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混凝土用量500立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政府投资类和BT模式项目必须使用预拌混凝土。
二、严格企业准入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取得工商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按规定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定期接受有关部门指导和检查。未经县建委等相关部门核查、县政府审批同意,任何部门、单位、企业或个人不得从事预拌混凝土生产经营业务,不得自备自租设施在城区和施工作业现场搅拌混凝土。在条件具备和符合规划的情况下,积极培育新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
三、加强监督管理
(一)县建委、县质监局要密切配合,负责对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县质检部门要把预拌混凝土生产过程纳入建筑质量现场监管范围,保证工程质量。
(二)县商委、县建委、县物价局等部门对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定价进行监督。因原材料价格调整需对预拌混凝土价格进行调整的,按照价格调整的有关程序办理,并报相关部门备案,必要时进行价格认证。
(三)加强对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工程项目监管。各建设单位、建筑企业等对按规定应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建设工程,要在投资计划、编制预算、组织招标、设计和施工等环节中明确标注使用预拌混凝土,相关部门在项目审查、质量监督等环节应予严格把关。
(四)县建委等部门要加强建筑工程项目施工环节的全程监督管理,严格督促施工企业使用预拌混凝土,并确保质量安全。
(五)县建委要将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工作纳入日常的执法检查范围,对未按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建设单位要进行公示,并督促整改。
四、加大查处力度
由县建委牵头,县环保局、县质监局、县公安局、县商委、县市政园林局等部门密切配合,根据本通知明确的适用范围,针对目前建设领域混凝土使用不规范行为,采取部门联动等多种方式加大查处力度,确保预拌混凝土推广使用落到实处。对检查发现规划区内施工企业现场搅拌混凝土行为的,根据《重庆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渝府令第177号)第二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五、其它事项
(一)本通知下发后,县城规划区内原已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但未动工建设的工程项目或已动工但施工进度未完成工程量50%以上的项目,要一律禁止现场搅拌,同时使用预拌混凝土。
(二)由县建委牵头,会同县发改委、县交委、县水务局、县移民局等部门,根据国家、重庆和本通知的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三)本通知有关内容,由县建委负责解释。
(四)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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