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建设局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办法》12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在佛山市范围内供应、生产预拌商品混凝土的生产企业必须取得《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企业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原则上不得设立以总企业资质承接业务的分公司,若设立分公司的,必须满足新设立公司资质标准的要求并按新公司申报资质。
由于预拌商品混凝土产品具有特殊性,必须从原材料质量到生产过程进行监控,为确保其质量,原则上佛山市范围内销售、使用的预拌商品混凝土应由本市生产企业提供。市外企业向佛山市建设工程提供商品混凝土的,供货前必须先到佛山市建设局办理备案,并接受佛山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管理。
《办法强调》,企业生产的预拌混凝土因质量问题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经调查确属企业责任的,其返工、补强等的费用,由生产企业负责,并按合同约定赔偿需方因此造成的其他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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