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将加强对危险性较大工程的安全监督

2008-10-29 00:00
  今后,高度5米以上的建筑(构筑)物拆除工程、搭设高度在24米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等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国家将加强安全监督。9月4日,在西宁举行的全国建筑安全生产联络员第九次会议上,来自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相关部门负责人及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筑安全联络员们研究讨论了《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据悉,《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是为了遏制较大及以上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更加有效地保障施工人员人身和财产安全。它明确要求,施工单位在危险性较大工程施工前要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即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险性较大工程单独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相关专业的专家审查施工专项方案。同时,施工单位应当建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核、论证审查和现场检查制度。建设主管部门将把危险性较大工程作为安全监督重点,发现未按照规定编制、审核、论证审查、实施专项施工方案的,按照有关法规规章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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