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出台

2008-10-08 00:00

  购买商品房时,你注重什么?价格、户型、地段……恐怕很少人关心房屋的能源消耗。今后买房,我们还要监督开发商是否明示所售房的能耗信息。9月25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山西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其中明确要求开发商必须要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

  对于新建民用建筑,条例规定要按照节能要求确定建筑的布局、形状和朝向,并使用节能技术和节能材料。同时,对于节省照明电耗,条例规定民用建筑的公共走廊、楼梯等部位照明和建筑装饰性景观照明应当选用节能灯具,采用合理的控制方式,降低照明电耗。

  对实行集中供热的既有民用建筑进行节能改造,条例明确:应当安装供热系统调控装置、分户用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对公共建筑进行节能改造,还应当安装用电分项计量装置。

  对于使用空调采暖、制冷的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条例明确:除特殊用途外,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低于26℃,冬季不得高于20℃。并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要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采暖、制冷、供气、照明等能源消耗进行监测、统计和评价分析,并将能源消耗情况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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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有关统计,截至去年底,山西省城镇既有建筑约5亿平方米,年建筑能源消耗标准煤约2800万吨,占全省社会总能耗的20%。其中,既有建筑每平方米仅采暖、空调消耗标准煤约30公斤,而西方发达国家每平方米仅消耗5-8公斤。

  根据国家要求,我省在“十一五”期间要完成460万平方米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任务,新建建筑应全面执行节能设计标准,实现节能50%-65%以上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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