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岁小伙无照砖瓦厂里打工惨失左臂

2008-09-09 00:00

  在砖瓦厂上班的我市19岁小伙子季柳龙,在工作时间发生事故,失去了左臂,由于砖瓦厂没有营业执照,依法不能认定工伤,为此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某砖瓦厂三名业主赔偿后续安装假肢等各项费用共计516502.11元。日前,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由三业主赔偿季柳龙人身损害赔偿款91173.38元。

  今年19岁的季柳龙是安仁镇坑下村人,今年7月6日下午5时左右,季柳龙父子像往常一样在安仁镇某砖厂干活,当他把泥土用簸箕倒到搅拌机里去时,左手的袖子被卷到搅拌机里,左手臂也被带了进去,当即昏迷过去。由于伤势过重,季柳龙被送到丽水市中心医院急救。经过抢救,季柳龙的生命保住了,但左肱骨上段粉碎性骨折,多处神经离断,无法进行断臂续接。就这样,他永远地失去了左臂。

  季柳龙住院治疗55天,所花26909.09元医疗费用已由三业主全额支付。出院后,其伤情经丽水天平司法鉴定所鉴定,已构成五级残疾。

  季柳龙的父亲季水明找到砖瓦厂业主严某、张某和叶某,多次协商赔偿事宜,但三业主没有诚意给予合理的赔偿,一直未果。季柳龙想认定工伤,劳动社会保障部门表示,该砖瓦厂是家庭作坊式的小工厂,没有营业执照,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建议季柳龙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季柳龙向市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砖瓦厂三名业主向他赔偿后续安装假肢等各项费用共计516502.11元。

  市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作出判决,由三业主赔偿季柳龙人身损害赔偿款91173.38元。对于原告主张的后续假肢安装费用和假肢更换修理费,待相关费用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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