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安县混凝土砖块类行业认定管理办法

2008-08-25 00:00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国办发[2005]33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实施建筑节能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5]130号)等文件实施后,各相关部门积极采取措施,不断加大砖瓦窑业整治力度,规范取土行为,压减了粘土砖生产总量,促进了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今年以来,全县混凝土砖块类生产企业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势头,新建了一批混凝土砖块类生产企业。为引导混凝土砖块类生产企业健康、有序、科学发展,现根据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县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

  一、混凝土砖块类墙体材料认定范围

  在本县范围内生产和使用的混凝土砖块类墙体材料,包括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混凝土多孔砖、混凝土普通砖和轻集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等以水泥、砂石等骨料为主要原材料的非蒸压制品。

  二、产品质量标准要求

  1、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必须符合GB8239-1997标准要求;混凝土多孔砖必须符合JC943-2004标准要求;混凝土普通砖必须符合NY/T671-2003标准要求;轻集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必须符合GB/T15229-2002标准要求。

  制定企业标准的,其标准要求必须高于国家标准,且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2、混凝土砖块类墙体材料企业申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证书》(以下简称认定证书),必须提供有资质的产品质量检验部门出具的有效期内的型式检验报告。

  3、混凝土普通砖出厂标号必须达MU10以上,并提供吸水率、干燥收缩率等相应指标的检验报告。

  三、产能规模与设备场地要求

  1、在本县范围内生产和销售混凝土砖块类墙体材料的企业,建筑砌块的单线年生产能力不小于5万立方米,混凝土多孔砖的单线年生产能力不小于3000万块标准砖。对机械型号低于QT6-15的新建项目不予批准立项。

  2、具备与生产能力相匹配的、能满足28天自然养护要求的产品堆放场地,企业总占地面积不少于10亩。

  3、具备较好的原材料室内存放条件,具有原材料分析化验场所、设备和专业人员。

  4、原材料配比、计量采用电子机械化配料系统,不得采取人工计量。

  5、有配套的满足生产要求的产品静停养护室。

  6、建有能完成标准规定的产品出厂检验项目的试验室和有关检测设备。

  四、生产管理要求

  1、有完善的质量管理制度、质量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有原材料分析、产品计量、成型、静停、养护等各个生产环节的台帐资料。

  2、严格控制产品出厂龄期,产品养护、堆放龄期不足28天不得出厂。

  3、产品应按规格、等级分批分别堆放,不得混堆,并采取防雨水措施。

[Page]

  4、产品出厂必须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书,内容包括:厂名和商标、批量编号与数量、产品标记和检验结果、合格证编号、生产日期、检验部门和检验人员签章。

  五、《认定证书》的管理

  1、申请《认定证书》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须提供下列资料:

  (一)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企业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有检测资质的权威部门出具的产品检测(验)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四)产品技术说明书及产品标识、代码。

  (五)企业概况、质量保障体系管理文件,上年度生产经营情况及有关统计报表。

  (六)产品生产执行的质量标准。

  2、对通过认定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墙改办将通过适当渠道予以公布。取得《认定证书》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方可在全县建筑工程中推广使用,按有关规定返退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符合《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目录》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的,经有权机关批准,可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使用无《认定证书》的墙体材料的建筑工程,不返退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且不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

  3、《认定证书》有效期两年,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认定企业应向原审批机构提出复查换证申请,经复查合格予以换证。凡不按规定申报复查的企业,逾期按自动放弃处理,不得继续使用《认定证书》,原《认定证书》予以注销。

  《认定证书》实施年检制。年检时间另行通知。过期不予受理。

  4、认定企业须在认定产品的外表面打上明显的企业标识,以便区别。企业标识为专用,须严格管理,他人不得冒用。企业不得违规向他人租借标识,一经发现,将取消该企业产品的认定资格。

  5、《认定证书》只对申报的产品有效。

  6、《认定证书》由县墙改办印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刷、涂改、倒卖、租借、转让,申请单位不得虚报、瞒报,违者取消《认定证书》。

  7、在《认定证书》有效期内,墙改办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督促检查和日常管理。每年不定期进行施工现场和生产现场抽样检验。

  8、对生产现场监督封样检查和对施工现场抽查检验,一次不合格者,给予警告;一年内累计有两次抽检其产品的主要性能指标不合格者,取消该产品的《认定证书》。凡取消产品《认定证书》的生产企业,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

  9、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产品,其《认定证书》到期后,不接受申请换证,并向社会公告。

  (一)产品质量严重下降,出现重大质量事故且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监督检查的。

[Page]

  (三)拒绝按规定缴纳检测费用的。

  (四)受到举报,经查实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五)拒绝配合墙改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正常的市场管理。

  (六)当产品设计及工艺有重大改变的,影响产品性能时,须重新申请认定。

  10、工程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应当积极应用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康居示范小区、各类专项试点、示范工程、申报优秀设计、优质工程的建设项目,政府投资的重点建设项目应当优先采用认定产品,以降耗增效、提高工程质量。

  11、在本办法实施后,原认定的新墙材生产企业达不到本办法第三条要求的,需在2008年7月1日以前,对原有产品生产线进行技术改造。逾期达不到要求的,其产品将不再予以推广,并将取消其产品认定资格,直至达到要求后方可重新申请认定。

  六、外地新墙材的管理。

  1、外地新墙材产品进入海安市场实行备案制。

  备案所需材料:

  (一)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二)所在地认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四)产品技术说明书及产品标识、代码。

  (五)产品生产执行的质量标准。

  符合备案条件者,将发放《备案登记证书》,允许进入海安市场。

  2、外地新墙材产品进入海安市场实行申报制。

  外地新墙材产品进入工地应及时主动与县墙改办联系。墙改办将会同有关部门对生产现场监督封样检查,对施工现场抽查检验。一次不合格者给予警告;一年内累计有两次抽检不合格者,将收回《备案登记证书》,且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3、外地新墙材产品进入海安市场实施保证金制度。

  为确保进入海安市场的外地新墙材产品质量,外地新墙材 企业在备案的同时,须缴纳一定数额的质量保证金。

  七、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中国混凝土与水泥制品网 转载请注明出处)

编辑:

监督:0571-85871667

投稿:news@ccement.com

本文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行情通立场。联系电话:0571-85871513,邮箱:news@ccement.com。

阅读榜

2025-06-19 18:3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