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施行预拌混凝土条例

2008-07-01 00:00
  《江西省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发展条例》从今起正式实施。江西省各设区市城区内建设项目都不得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否则可对建设单位按每立方米混凝土处以100元罚款进行处罚。

  该条例要求,设区市城区内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使用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禁止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县(市)城区及开发区、工业园区内工程建设项目应使用散装水泥。大中型交通、能源、水利、港口等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使用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

  违反规定者,由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对建设单位按每立方米混凝土处以100元罚款,或按每吨袋装水泥处以300元罚款。责任属于施工单位的,则对施工单位进行处罚。

  应当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的水泥制品生产企业和工程建设项目,只有以下几种情况可使用袋装水泥或现场搅拌混凝土:需使用特种类型水泥的;施工现场50公里内没有散装水泥供应的或者30公里内没有预拌混凝土供应的;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运输工具无法到达作业现场的;水泥使用总量不超过30吨的;工程建设项目混凝土累计使用总量在500立方米以下或者一次性使用混凝土量在50立方米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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