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出台江苏省预拌砂浆企业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2008-06-20 00:00

  日前,江苏省经贸委印发了《江苏省预拌砂浆企业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是我省预拌砂浆推广应用工作的又一重要举措。

  《办法》规定了适用范围和管理机构。规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预拌砂浆生产的企业,外省、市在江苏销售预拌砂浆的生产企业适用本办法;江苏省散装水泥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散装办)是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备案管理机构。

  《办法》对企业申请备案的条件作了明确:(一) 配备先进的工艺装备和实验检测设备;(二) 干拌砂浆企业年设计生产能力不低于10万吨;(三) 湿拌砂浆生产企业必须达到预拌混凝土企业二级及以上生产资质规定要求。

  《办法》对备案申报程序提出了要求:(一) 申请企业填报《申请表》并提交相关材料;(二) 市散装办对符合备案条件的企业出具意见上报省散装办;(三) 省散装办自收到符合备案条件企业资料10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出具备案通知并在省散装水泥网站予以公告。申请企业提交材料不完整的,省散装办可以要求其在7日内补充提交资料,省散装办在申请企业材料补充齐全之日起10日内予以备案。

  《办法》对申请备案需要提交的材料、备案变更和备案撤销以及不按规定进行备案的处理都作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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