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2008-05-29 00:0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加快推广新型墙体材料,促进节约能源和保护耕地,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77号)以及省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全额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

  第三条 专项基金由各级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以下简称“墙改办”)负责征收和使用管理。地方墙改办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委托其他单位代征专项基金。

  第四条 专项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和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征     收

  第五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或施工许可证前,按照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或规划审批确定的建筑面积足额预缴专项基金,标准为每平方米10元;不便计算建筑面积的按预计用砖量缴纳,标准为每块标砖0.05元。

  《江苏省新型墙体材料目录》详见附件一。

  第六条 除国务院、财政部规定外,任何地方、部门、单位不得擅自改变专项基金征收对象、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或减、免、缓征专项基金。

  第七条 建设单位在建筑工程基础完工回填土前和主体工程完工后墙体粉刷前,应分别向墙改办提出验收申请。墙改办收到验收申请后,七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验收,并做好现场验收记录。经验收的项目,建设单位应于30日内申请办理专项基金返退结算,并提交专项基金缴款收据等相关资料。各级墻改办按照以下规定及时办理专项基金清算手续,多退少补。

  建筑工程中全部(含基础部分)使用符合《江苏省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的鼓励发展的节能的新型墙体材料的,专项基金100%返退;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占墙体材料总使用量实际比例60%以上的,专项基金按实际比例返退;使用非粘土烧结类的新型墙体材料,按实际使用比例的50%返退。

  专项基金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返退:使用未经认定的墙体材料的;未申请验收的;逾期未申请办理返退的;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未达到60%比例的;使用国家和省明令禁止的墙体材料的。

  2008年5月20日前预缴的专项基金,返退标准仍按《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经贸委关于印发<江苏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苏财综[2003]153号)执行。

  第八条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适时调整《江苏省新型墙体材料目录》。

  第九条  实行非税收入收缴制度改革的地区,使用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取专项基金(在“收入项目名称”栏填写“江苏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预收款)”)。并将其中一联或复印件交省墙改办。  

  第十条   征收专项基金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江苏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专用收据”。收据样式详见附件二。 

  票据的使用和管理按照省财政部门的统一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缴纳的专项基金,计入建筑安装工程成本。

  第十二条 专项基金实行省、市、县三级分成。各级专项基金的上缴基数按收付实现制原则统一确定为当年实际发生数,计算解缴公式为:

  设区市、常熟市上缴省级财政金额=(当年实际征收额—当年实际返退额-当年实际支付手续费)×15%

  县(市)上缴省级财政金额=(当年实际征收额—当年实际返退额-当年实际支付手续费)×15%

  设区市、县(市)上解省级专项基金年度预算计划不足的,同级财政可追加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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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专项基金收入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列第103类“非税收入”01款“政府性基金收入”19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入”。

  第十四条  各级墻改办预收的专项基金全额缴入同级财政。返退、上解等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有关的专项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专项基金支出预算安排和拨付。为便于按时办理专项基金的返退结算,各级财政部门可向同级墙改办拨付适量的返退备付金。

  第十五条 专项基金代征手续费原则上按实际代征額的2‰比例,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专项基金支出预算安排和拨付给代征单位。

第三章   使    用

  第十六条 专项基金必须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安排使用。使用范围包括:

  (一)新型墙体材料生产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的贴息和补助;

  (二)新型墙体材料新产品、新工艺及应用技术的研发和推广;

  (三)新型墙体材料示范项目和农村新型墙体材料示范房建设及试点工程的补贴;

  (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宣传、培训;

  (五)代征手续费;

  (六)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有关的其他开支。

  第十七条 各级墙改办履行职能所必需的经费,由财政部门纳入同级财政部门预算管理,不得从专项基金中列支。

  第十八条 专项基金收支预算编制、预决算管理和资金财务管理,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专项基金用于新型墙体材料基本建设工程项目或技术改造项目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及项目可行性报告;

  (二)由墙改办组织专家对项目可行性报告进行审查;

  (三)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和科研开发项目,应按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和管理权限办理;

  (四)经墙改办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纳入专项基金年度预算;

  (五)财政部门根据专项基金年度预算拨付项目资金。

  各市、县申请省级专项基金补贴的,应由各市、县墻改办会同财政部门联合上报省墻改办、财政厅,由省墻改办会同有关部门按程序组织审核。

  各级墙改办会同财政部门对专项基金补贴单位的资金使用情况,应进行监督、检查,一经发现专项基金挪作他用的,要及时采取措施追回资金,今后不再对其进行专项基金补贴。

  第二十条 专项基金支出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列第215类“工业商业金融等事务”03款“建筑业”04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支出”。

  第二十一条 各级墙改办应加强专项基金管理,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建立专项基金征收、返退台账。严格会计核算程序,按时向同级财政部门和上级墻改办报送规定的会计报表(专项基金征收、返退月报(附件三)于次月10日前,年报于次年1月30日前按要求报省墙改办)。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不及时足額缴纳专项基金的,由墻改办及其委托单位督促补缴应缴的专项基金,并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未缴专项基金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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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虚报建筑面积以及新型墙体材料购进数量的,由墻改办及其委托单位责令改正,并限期补缴应缴的专项基金。

  第二十四条 各级墻改办及其委托单位不按本办法规定征收专项基金,不按规定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或者截留、挤占、挪用专项基金的,不按规定解缴省级专项基金的,由上级或同级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经贸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自2008年5月20日起执行。《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经贸委关于印发<江苏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苏财综[2003]153号)同时废止。我省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实施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实施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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