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建委关于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的通知

2008-05-22 00:00

宜市建〔2007〕194号

各有关单位:

  为提高预拌混凝土质量,加强我市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建委负责全市预拌混凝土质量的监督管理,日常管理工作委托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具体负责。

  二、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证书,并按资质等级证书批准的范围进行生产和销售。

  三、预拌混凝土买卖双方应签订书面合同,并在供货前3天到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办理合同备案手续。

  四、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建立严格的质量保证体系、安全管理体系和相应的管理制度,保证企业有效运作,并建立完备的档案资料,档案的保存年限与工程的使用年限相同。

  五、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加强原材料的质量控制,严格按照《预拌混凝土》GB/T14902等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原材料进行取样、检验,要坚持“先检验,后使用”的原则,严禁使用不合格原材料。对水泥、掺加剂等重要原材料,应与原材料供应单位共同取样封存,封存样品存放时间按有关标准规范执行。

  六、预拌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必须符合《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55、《粉煤灰混凝土应用技术规程》GBJ146等标准规范的规定。预拌混凝土生产必须严格执行混凝土配合比通知单的有关要求。生产过程中发生各种变化需要对混凝土配合比进行调整时,应经试验室技术负责人和有关技术人员确认,由试验室授权签字人重新签发混凝土配合比通知单或配合比调整记录。

  七、生产预拌混凝土的主要设备应符合《混凝土搅拌机技术条件》GB9142和《混凝土搅拌站(楼)技术条件》GB10172—88的规定。

  八、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加强对计量器具的管理,生产过程中所涉及的计量器具必须按规定由法定计量部门定期检定(或校准),当计量器具经过中修、大修或搬迁后应重新检定。生产过程中应加强计量误差的抽查,原材料的计量允许误差应符合《预拌混凝土》GB/T1490标准的规定,拌制混凝土所用各种原材料的实际秤量结果应逐盘记录并贮存六个月以上。

  九、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加强试验室管理,试验室应符合《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等的要求,其检测能力和资质标准应符合《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的要求,对不具备检测能力的项目应与取得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签订书面检测合同,并委托其检测。

  十、预拌混凝土出厂必须按相关标准规范严格检验和控制,经确认各项质量指标符合国家标准《预拌混凝土》GB/T14902和合同要求后,方可出具预拌混凝土发货单和预拌混凝土合格证。

  十一、混凝土搅拌运输车应符合标准《混凝土搅拌运输车》JG/T5094的规定。翻斗车仅限于运送坍落度小于80mm的混凝土拌合物,并应采取覆盖措施。运输车在装料前应将筒内积水排尽。严禁向运输车内任意加水。

  十二、混凝土的运送时间应满足合同要求,当合同未作规定时,采用搅拌运输车运送的混凝土,宜在1.5h内卸料;采用翻斗车运送的混凝土,宜在1.0h内卸料;当最高气温低于25℃时,运送时间可延长0.5h。如需延长运送时间,则应采取相应技术措施,并应通过试验验证。

  十三、施工单位应在约定交货时间前完成浇筑准备工作,并在监理单位的监督下,会同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完成对进场的每一车预拌混凝土进行交货验收,并做好交货验收记录。验收通过后,买卖双方应在预拌混凝土发货单上会签。

  十四、预拌混凝土供货量应以运输车的发货总量计算。如需以工程实际量(不扣除混凝土结构中钢筋所占体积)进行复核时,其误差应不超过±2%。

  十五、预拌混凝土运至浇筑地点后,施工单位应立即浇筑入模。在浇筑及静置过程中,应采取措施防止产生裂纹。由于混凝土的沉降及干缩产生的非结构性的表面裂缝,应在混凝土终凝前予以修整。

  十六、混凝土运输、浇筑及间歇的全部时间不能超过混凝土的初凝时间,严禁使用超过初凝时间的预拌混凝土。同一施工段的混凝土应连续浇筑,在浇筑过程中禁止向混凝土中加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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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七、施工现场混凝土试件的留置按《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执行。不得以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制作的混凝土试件代替施工现场制作的混凝土标准养护试件。留置的混凝土试件应由施工单位负责进行标准养护或同条件养护,严禁将混凝土试件送至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进行养护。

  十八、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编制预拌混凝土使用说明,指导施工单位正确使用。当对预拌混凝土的浇筑和养护有特殊要求的,还应对施工单位进行施工技术交底,施工、监理单位应做好交底记录并按照交底要求组织施工。

  十九、宜昌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将定期和不定期对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对使用预拌混凝土的结构实体进行监督检测,并将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二十、对在生产和使用预拌混凝土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市建委将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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