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多家搅拌站一季度混凝土质量不合格

2008-05-16 00:00

关于佛山市2008年第一季度建筑材料抽检情况的通报

各区建设局,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站:

  2008年3月17日至3月24日,我局委托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和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站对全市五个区的14个在建的单位工程、17个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混凝土、水泥、粉煤灰、混凝土外加剂、碎石、钢筋等材料进行了抽检。现将抽检情况通报如下:

一、抽检情况

  本次抽检:钢筋原材共68组,全部合格;

  钢筋焊接共1组,全部合格;

  水泥共19组,全部合格;

  混凝土共17组,其中15组合格,1组不合格,另三水新建宏混凝土有限公司所送样品不是抽检样品,无效。

  砂共17组,其中1组不合格;

  烧结砖共1组,全部合格;

  灰砂砖共1组,全部合格;

  粉煤灰共16组,其中5组不合格;

  外加剂共17组,其中9组不合格;

  碎石共17组,全部合格。

二、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预拌混凝土企业的材料抽检情况

  从抽检的17个预拌混凝土企业的混凝土、水泥、碎石、粉煤灰、外加剂等材料的情况来看,混凝土的强度基本能达到要求,但外加剂和粉煤灰则出现多个不合格项。

  1、粉煤灰共抽检16组,其中5组达不到Ⅱ级灰标准要求,五组不合格样品来自于佛山市金宏混凝土有限公司、南海通源搅拌站、南海泌冲搅拌站、广东恒利路桥有限公司南海混凝土制品分公司、港兴混凝土有限公司。

  2、混凝土外加剂共抽检17组,其中9组不合格,另外6组因未提供出厂控制值而无法判定,只有2组是提供有出厂控制值而且检验合格,不合格率较高。9组不合格试样来自于长华混凝土搅拌站、高明金山混凝土有限公司、佛山市汇江混凝土有限公司、南海建源混凝土有限公司、南海泌冲搅拌站、广东科明达集团有限公司、华润顺安混凝土有限公司、港兴混凝土有限公司、联动商业混凝土有限公司。6组因未提供出厂控制值而无法判定的试样来自于佛山市三水新建宏混凝土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区现成混凝土有限公司、佛山市金宏混凝土有限公司、南海建卫混凝土有限公司、南海通源搅拌站、南海恒锵搅拌站。

  3、在混凝土及砂的抽检中各出现一组不合格,均为佛山市金宏混凝土有限公司。另外混凝土试样抽检到期后,三水新建宏混凝土有限公司所送的样品不是抽检样品,因而无效。

  (二)各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实验室的检查情况

  1、大部份企业没有做粉煤灰的三氧化硫检验,主要是由于企业没有配备相关的设备,部分企业连化学分析的试验室都没有;

  2、试验过程的记录过于简单,缺乏可追溯性。如水泥凝结时间的试验,只记录初凝、终凝所需的时间,而没有记录试验的开始时间、初凝时的时间等基本信息,无法检查计算过程是否存在错误;

  3、本次检查中,佛山市三水新建宏混凝土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区现成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混凝土出货单没有坍落度要求及检测记录栏,其供货合同没有列明混凝土的坍落度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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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施工现场材料抽查情况

  本次抽检在建工程的原材料检验均符合要求,但在现场管理及质保资料方面仍存在以下问题:

  1、部分工程材料合格证的信息不完整、不规范。

  2、部分工程现场的钢筋铭牌与合格证及检测报告上信息不符, 多个批次进场的材料,只送一个批次;材料先试后用的制度没落实到位。

三、处理意见

  1、根据检查情况,对下列企业在诚信手册上进行扣分处理:

  2、对在混凝土抽检过程中没有按照要求送样的佛山市三水区新建宏混凝土有限公司和存在较多不合格项的佛山金宏混凝土有限公司进行通报批评。三水区、南海区建设局应立即对这两家企业被抽检的混凝土质量进行跟踪处理。

  3、我局将在第二季度的建筑材料抽检过程中把上述两家公司的原材料作为重点检查内容。经检查仍存在较多问题的,我局将严肃处理。

四、下一步工作要求

  (一)加强对预拌砼企业管理的监控。

  针对预拌混凝土企业的抽检所发现的问题,要求各企业要做好以下工作:

  1、材料的试验原始记录应保证结果数据来源的可追溯性,不能仅记录最终结果作为原始记录;

  2、根据《预拌混凝土》等规范的要求,各企业必需在供货合同和出货单上明确坍落度的要求等信息,同时在出货单上反映坍落度的检测结果;

  3、对于存在预拌混凝土企业内部所有的试件,必须有清晰记录用途、制作日期、养护情况等信息的记录;不得违反国家的有关规定为其它单位制作、养护试件,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二)完善工地现场材料资料信息记录。

  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应严格把关,材料进场必须按批次和数量进行送检,并认真填写送检材料的各项信息内容。

  (三)针对粉煤灰及外加剂在抽检中出现较高的不合格率,各区建设局应加强对粉煤灰及外加剂的抽查力度,确保混凝土原材料的质量。

  (四)各企业须加强对原材料出厂合格证或出厂检测报告的审查。对出厂检测项目不全的、未提供厂控指标的、不满足标准要求的出厂检测报告,不得验收,否则按未按规定对进场原材料进行验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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