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关于对混凝土结构实体检验的几点要求

2008-04-15 00:00

并建监字[2008]21号

各建设、施工、监理、检测试验单位:

  根据《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中附录D和附录E的要求,应对混凝土结构实体进行钢筋保护层厚度和同条件养护试件强度检验。为确保结构实体检验能更客观、准确地反映结构实体质量,现提出以下几点要求:

  一、结构实体钢筋保护层厚度检验

  1、钢筋保护层厚度检验的结构部位,应由监理(建设)、施工等各参建单位根据结构构件的重要性共同选定,结合《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中附录E的要求,编制钢筋保护层检验选点方案,并按照选点方案进行检验,并在检测报告中注明选点部位。

  2、对梁类、板类构件,应各抽取构件数量的2%且不少于5个构件进行检验;当有悬挑构件时,抽取的构件中的悬挑梁类、板类构件所占比例均不宜小于50%。

  3、对梁、板类构件进行钢筋保护层厚度检验时,检测选点应包括梁、板底纵向受力钢筋并应检查梁、板面负弯矩钢筋,不得只进行梁、板底受力钢筋的保护层厚度检验;对悬挑梁、板构件进行检测时,仅对悬挑梁、板面纵向受力钢筋检验即可。

  4、对梁、板类构件板面负弯矩钢筋保护层厚度检验时,应同时检验梁、板构件的厚度,以保证检验的准确性。

  二、结构实体检验用同条件养护试件强度检

  1、同条件养护所对应的结构构件或结构部位,应由监理(建设)、施工等各方共同选定。

  2、同条件养护试件的拆模时间可与实际构件的拆模时间相同;同条件养护试件拆模后,应放置在靠近相应结构构件或结构部位的适当位置,并应采取相同的养护方法,使实验结果有足够的代表性。可采用自焊铁笼的方法,对试件加以保护。

  3、同条件养护试件应在达到等效养护龄期时进行强度检验。(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等效养护龄期是与在标准养护条件下28d龄期试件强度相等的原则确定。即:按日平均温度逐日累计达到600℃.d(累计成熟度)时所对应的龄期。)

  4、同条件自然养护试件的等效养护龄期,宜根据当地的气温和养护条件,按日平均气温(当日温度最高值和最低值的平均值)逐日累计达到600℃.d时所对应的龄期,0℃ 及以下的龄期不计入;等效养护龄期不应小于14d,也不宜大于60d。对于同条件自然养护试件超过60d仍达不到600℃.d时,应继续进行养护直至达到600℃.d(注意不应使构件失水),方可进行强度检验。

  5、同条件试件养护期间,要从浇筑时开始,按照有关规定,逐日记录现场大气环境平均温度,以便统计等效养护龄期,及时进行试验的强度检验。

二OO八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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