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水泥制品企业必须使用散装水泥

2008-04-15 00:00

  4月14日,西安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召开,会议听取审议西安市政府关于《西安市散装水泥管理条例(草案)》,审议相关人事事项。

  使用散装水泥有利于节约资源和能源,保护生态环境;有利于控制污染,改善市容市貌,促进西安创卫工作。西安市政府关于提请审议《西安市散装水泥管理条例(草案)》的议案中规定:

  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水泥制品生产企业和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使用散装水泥的,由散装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未央区、雁塔区、灞桥区、长安区、临潼区、阎良区城市建成区内的建设工程应当全部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截留、挪用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由财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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