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交通运输行业扬尘防治管理办法

2008-03-26 00:0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防止交通运输扬尘污染,改善成都市城市空气质量,保障人体健康,创造宜居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交通运输扬尘污染,是指交通运输站场(公交场站、客运站、货运场站)和运输车辆(公交车、出租汽车、经营性客、货运车辆)产生或沾带的粉尘颗粒物对大气造成的污染。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高新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县、郫县范围内交通运输行业扬尘污染防治及其相关活动。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新津县参照执行。

  第四条  成都市交通委员会负责对全市交通运输站场和运输车辆扬尘防治工作的监督、指导;市交通运输管理机构、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业扬尘防止管理工作。

  各区(市)县交通局负责对本辖区内交通运输站场和运输车辆扬尘防治工作的具体监督、指导;各区(市)县交通运输管理机构、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行业扬尘防治管理工作。

第二章  运输站场

  第五条  公交场站与客运站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场内地面应硬化,场地无坑洼、积水、泥土、垃圾;

  (二)业务、生活用房门窗洁净无尘土、污迹,室内无积尘、泥土、垃圾;

  (三)乘客候车区域无积尘、泥土、垃圾;

  (四)合理设置垃圾箱;

  (五)配置车辆清洗设施设备,有条件的应配置自动洗车机,禁止脏车出场运营;

  (六)停车场应用水冲洗,保持地面洁净;

  (七)场内及场站周围绿化用地不得因泥土裸露产生扬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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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货运站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地面硬化的站场,每天至少用水冲洗一次,保持场地无积水、泥土、垃圾;

  (二)地面未经硬化的场地应硬化;

  (三)业务用房、生活用房门窗洁净无尘土、污迹,室内无积尘、泥土、垃圾;

  (四)场内及场站周围绿化用地不得因泥土裸露产生扬尘;

  (五)合理设置垃圾箱。

第三章  运输车辆

  第七条  公交车、出租汽车、经营性客运车辆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尾气排放符合国家环保要求;

  (二)车身外表无污迹、灰尘和泥土,车顶无积尘;

  (三)轮胎、挡板、底盘不沾带泥土;

  (四)玻璃、座椅、车厢内壁无污迹、灰尘;

  (五)地板、踏板、驾驶区无积尘、泥土、垃圾。

  (六)出租汽车和经营性客运车辆行李厢无积尘、泥土、垃圾。

  第八条  公交站站亭站牌无尘泥。

  第九条  经营性货运车辆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尾气排放符合国家环保要求;

  (二)驾驶室无积尘、泥土、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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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进入城区按城市管理要求清洗车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交通运输站场和运输车辆经营者应对所属站场和车辆的扬尘防治工作负责:经营企业应设立扬尘防治机构、确定专门人员、落实相应经费、建立扬尘防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防尘工作具体落实;个体经营者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做好扬尘防治工作。

  第十一条  市和区(市)县两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其行业管理机构应按职责分工,加强管辖范围内交通运输站场和运输车辆扬尘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并设立举报投诉电话,及时发现、纠正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成都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同时可根据情节轻重,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  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将交通运输站场和运输车辆经营者的扬尘防治情况纳入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体系,作为相关经营业务办理和政策扶持的参考依据。

  第十四条  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行业管理机构在扬尘防治工作中出现监督不力、整改效果不明显,出现重大扬尘污染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对相关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成都市交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8年 3月4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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