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及混凝土管桩原材料登记生产企业基本条件觇

2008-03-25 00:00

  一、总则

  1、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有固定生产和经营场所,其经营范围包括申请登记的原材料产品。
  2、具备技术开发能力或有技术依托单位;
  3、企业通过ISO9000认证或质保体系完善且有效运行。
  4、具有批量生产的能力,并通过环保、安全等部门的审批。

  二、检测能力

  1、技术、标准文件
  企业所生产产品必须有全套产品原材料检验、过程产品检验和出厂成品检验标准及检测方法标准;对于尚无对应国家或行业标准的新产品,应通过省级以上技术鉴定,制订企业标准,并按照国家、省相关政策执行。
      2、仪器设备、设施
      2.1 企业应有经营范围内原材料检测、过程产品检测和成品检测所需全部仪器设备和相应的检测环境条件。
      2.2 检测设备完好,定期检定合格。
      3、检测项目
  相关标准规范要求的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项目。
      4、人员
  4.1  企业质量管理应有专门机构负责,负责人应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并有3年以上相关专业技术工作经验。
  4.2  企业试验室负责人应具有建筑材料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并有3年以上相关专业技术工作经验。
  4.3  企业试验室至少应有3名专职检测人员,检测人员应省级熟悉相关检测规程、操作规范,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三、生产控制
  1、具有计量准确、工艺控制稳定、生产设备齐全的生产线。
  2、具有废水、废渣和废气处理系统,符合环保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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