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禁止在沛城规划区内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暨推广预拌商品混凝土的实施意见桎
沛建发[2007]61号
各有关单位:
为节省能源,保护环境,减少城市噪声和环境污染,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文明施工水平,根据建设部和省市建设等部门《关于限期禁止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及徐州市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自2007年10月1日起,沛城规划区内工程及沛城划区以外的重点工程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凡投资3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都必须使用预拌混凝土。一次搅拌混凝土50方的工程优先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一次搅拌混凝土100方以上的工程必须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因场地、道路狭窄等原因,确需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建设单位必须向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县建设局批准后发给《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许可证》后,方可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
二、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机构在接受建设单位委托编制建设工程标底或预算时,对必须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的建设工程,应将其列入。对不按规定执行的编制单位,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整改,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编制资格,并予以通报。
三、对凡须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的建设工程,设计、建设、施工单位必须将相关费用纳入编制概算、上报计划、确定投资、编制预算(标底、标函)中。招标人在工程招标时必须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并将其行为在定额标准规定的范围内浮动。
四、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招标合同备案、申请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安全监督、施工许可证时,应提供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的相关证明材料。对该用而未用预拌商品混凝土的建设工程项目,将暂缓办理上述手续,待整改后再办理。凡未按有关规定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工程项目,一律不得参与工程的评优。
五、在规定范围内,未经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必须制止,制止无效的,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整改。否则按有关规定由城建监察部门进行处理,直至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止。
六、本意见所称预拌商品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和掺和料等成份按一定比例,在集中搅拌站(厂)经计量拌制后通过预拌商品混凝土运输车,在规定的时间内运至适用地点的混凝土拌合物。
七、预拌商品混凝土搅拌站(厂)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组织生产,并接受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实施的质量监督,保证原材料和混凝土成品的质量。
八、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持有省建设厅颁发的《建筑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和《建筑业企业实验室资质等级证书》,并按资质等级承接业务。供销合同中应明确预拌商品混凝土品种、数量、强度、塌落度、石子粒径,砂子粒径、水泥品种、外加剂以及价格、交货时间、地点等,同时供应方应向使用方提供符合现行国家验收标准的产品资料。
九、销售预拌商品混凝土,供需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预拌商品混凝土运抵施工现场时,供需双方必须共同做好验收记录,并按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要求,现场制作试块,作为混凝土强度评定依据。混凝土的检测频率应当执行国家和行业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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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要建立健全企业质量保证体系,加强内部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要定期对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质保体系和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进行检查。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主动按时、积极配合。
十一、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保证施工现场道路平整、畅通,为预拌商品混凝土的运输、使用提供照明、水源设施和其它必要条件。施工单位对施工过程中的混凝土浇筑,振捣和养护的质量负责。
十二、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和运输应符合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的需要。预拌商品混凝土运输应保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并采取相应的防泄漏措施,禁止沿途撒、漏,不得随地清洁车辆。
十三、对预拌商品混凝土管理工作服务中的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切实为发展预拌商品混凝土搞好服务工作。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禁止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采取哄抬价格或恶意压低等不正当的竞争手段扰乱市场秩序。
十五、外地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其产品进入我县境内建设工程工地的,生产企业应持《工商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建筑企业实验室资质等级证书》、《法人代码证》和实验人员《实验资格证书》到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凡未经备案许可的,禁止在沛县销售其产品。
十六、各建设、施工、设计、监理、检测单位,对在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时,有何意见或建议,应及时向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反馈。届时,我局将欢迎社会各界对预拌商品混凝土的使用情况实施监督。
十七、县城建监察部门对违反本实施意见的行为进行查处,并依法处罚。对未经批准擅自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责令其停工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
十八、本实施意见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由县建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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