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促进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条列》4月1日起施行

2008-03-18 00:0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促进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条列》,于2008年1月5日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社会发布(47号)公告。自今年4月1日起施行。

  《条列》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的领导,将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协调解决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新型墙体材料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墙体材料管理机构,负责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及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的相关工作。

  《条列》规定,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坚持自愿、循环利用、节能环保、因地制宜的原则和实行以国家公布禁止使用粘土砖的城市为重点,逐步向其他城市推广的方针,达到全面禁止使用粘土砖。在农村应当创造条件,推行使用新型墙体材料。

  《条列》鼓励企业利用符合国家排放标准的煤矸石、粉煤灰等工业固体废物及其他废弃物,开发、生产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经依法认定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可享受国家及自治区有关优惠政策。

  《条列》规定,未经依法认定的新型墙体材料不得进入新型墙体材料市场。

  《条列》还规定,城市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施工前,按照国家及自治区有关规定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条列》指出,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属的墙体材料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建筑工程新型墙体材料使用情况及新型墙材市场、生产企业、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依法受理和处理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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