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市建委关于征收和返退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有关事宜的通知

2008-03-18 00:00

哈建发〔2008〕28号

在哈各开发(建设)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返退管理工作,根据《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7〕77号)、《黑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6号)、《哈尔滨市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和建筑节能管理条例》和《省财政厅省建设厅关于征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黑财综〔2007〕143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征收和返退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凡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前,根据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筑面积,按每平方米8元全额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二、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应按照建筑节能标准和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使用经确认(备案)的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产品,通过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设计审查备案、竣工验收备案及建筑节能测评认定。

  三、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墙体抹面前10个工作日内,持专项基金缴纳收据,施工图纸(建筑专业)、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表等有关材料,通知市墙改建筑节能办进行现场核查。市墙改建筑节能办在接到核查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安排两名以上(含两名)工作人员到工程现场,根据新型墙体材料的实际使用情况,填写《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情况现场核查单》,经双方确认无误后签字盖章。

  四、申请返退专项基金的建设单位,应在该工程取得竣工备案证之后50日内,到市墙改建筑节能办领取并填报《返退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有关材料:

  (一)工程竣工备案证;

  (二)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情况现场核查单;

  (四)施工图设计审查报告;

  (五)工程竣工图纸(建筑专业);

  (六)工程决算书(土建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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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产品的确认(备案)证书及购进原始凭证;

  (八)民用建筑节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九)建筑节能测评认定证书。

  五、市墙改建筑节能办对建设单位提供的申报材料核实无误后受理,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返退专项基金比例认定工作,符合返退要求的出具《返退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认定书》。

  六、建设单位持《返退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认定书》,经哈尔滨市城市建设收费办公室登记后,到市财政局办理退款。

  七、专项基金的返退金额按以下标准确定:

  (一)全部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建筑工程,全额返退专项基金。

  (二)新型墙体材料使用比例超过50%(含50%)的建筑工程,按照新型墙体材料的使用比例计算返退金额。

  八、建筑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项基金不予返退:

  (一)单体建筑物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比例未达到50%的;

  (二)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全部或部分采用实心黏土砖等被禁止使用的墙体材料建设的;

  (三)框架结构及高层建筑工程,其新型墙体材料使用比例不足80%的;

  (四)取得建筑工程竣工备案证50日内,未向市墙改建筑节能办提出返退申请的;

  (五)建设单位在办理返退专项基金过程中弄虚作假、蓄意伪造、涂改相关文件的;

  (六)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等行为的。

  九、呼兰区和阿城区参照本通知执行。

  十、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哈建发〔2007〕26号文件同时废止。

二OO八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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