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我市混凝土预制管桩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篑

2008-03-14 00:00

各县(市)区建设局,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监理及施工单位:

  为加强我市建筑工程中使用的混凝土预制管桩质量监督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郑州市混凝土预制构件监督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郑建文[2006]19号文),结合我市实际,特要求如下:

  一、本市混凝土预制管桩的生产、使用、检验、检查应符合以下要求:

  1、混凝土预制管桩生产企业应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外地混凝土预制管桩生产企业进行销售的应到郑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同时使用单位所订混凝土预制管桩属郑州市区域外生产的,应由使用单位持订货合同、产品检测报告、产品合格证书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

  2、混凝土预制管桩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规范的规定,有完整的产品质量保证(检验)资料和产品出厂合格证。

  3、使用单位应按混凝土预制管桩订货合同、产品图纸和国家标准,对照《产品出厂合格证》中的品种、规格、型号等,对混凝土预制管桩进行现场验收,监理、施工单位必须签署意见,不符合合同质量要求和国家标准的混凝土预制管桩应予退货。

  4、产品应进行交货检验,验收符合要求后,方可安装或使用。对不能提供混凝土管桩产品合格证、产品合格证不符合要求及观感质量不符合要求的产品或对产品质量有疑异的必须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5、混凝土预制管桩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质量保证体系,以及相应的技术管理和质量检查制度。建立完善的材料、生产、设备、销售四大台账。

  6、混凝土预制管桩生产企业的混凝土专项试验室必须通过省级以上计量部门的计量认证,试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并设有专职技术(质量)负责人和试验检测人员,人员应持证上岗。并将不低于30%的试验任务量送检到在郑监督注册通过的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委托合同应存档备查。

  二、市工程质量监督站应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监督抽查,抽查中发现质量保证体系不能有效运行,不能满足混凝土预制管桩生产要求的企业,将暂停其生产销售,并上网公示。

  三、凡在我市从事混凝土预制管桩生产和销售的企业、使用单位,均应按照本通知执行。

附件:郑州市持有资质的混凝土预制管桩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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