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常州市建筑工程使用预拌砂浆调整相关计价定额的通知
常建〔2007〕185号
各辖市、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常州市建筑工程生产和使用预拌砂浆若干规定》(常建[2007]139号)精神,我市自2007年7月1日起将逐步推广使用预拌砂浆。为便于我市建筑工程使用预拌砂浆承发包计价,经综合测算,现将有关调整方法明确如下:
一、建筑工程使用预拌砂浆,可按现行计价表中现拌砂浆相应定额子目进行套用和换算,并按以下办法对人工工日、材料、机械台班进行调整:
1.使用湿拌砂浆:扣除人工0.45工日/ m3 (指砂浆用量);将现拌砂浆换算成湿拌砂浆;扣除相应定额子目中的灰浆拌和机台班。
2.使用散装干拌(混)砂浆:扣除人工0.30工日/m3(指砂浆用量);干拌(混)砂浆和水的配合比可按砂浆生产企业使用说明的要求计算,编制标底(预算)时,应将每1 m3现拌砂浆换算成干拌(混)砂浆1.75吨及水0.29吨;扣除相应定额子目中的灰浆拌和机台班,另增加其他机械费1.61元/ m3(指砂浆用量)。
3.使用袋装干拌(混)砂浆:扣除人工0.20工日/m3(指砂浆用量);干拌(混)砂浆和水的配比可按砂浆生产企业使用说明的要求计算,编制标底(预算)时,应将每1 m3现拌砂浆换算成干拌(混)砂浆1.75吨及水0.29吨。
4.上述人工费、机械费应在计取管理费、利润前调整。
5.上述调整办法和现行计价定额配套使用。
二、市工程造价管理处将根据预拌砂浆的生产成本及市场价格情况,按现行的有关规定和口径综合测算并发布信息指导价。
三、随着预拌砂浆推广的深入和基础数据的积累,市工程造价管理处将适时编制补充定额,进一步提高工程造价计价的规范性。
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反馈。
二○○七年九月十日
常州市建设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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