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文山县预拌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8-03-11 00:00

文政发[2007]9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

  《文山县预拌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文山县人民政府

二00七年十二月五日

文山县预拌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推进建筑业技术进步,减少城市污染源,改善城市环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云南省经济委员会、云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限期禁止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城市名单的通知》(云经重工[2007]252号)精神,结合文山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文山县辖区内预拌商品混凝土的生产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预拌商品混凝土是指由水泥、砂石、水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和掺和料等成分按一定比例,经集中计量拌制后通过专用运输车辆在规定的时间内运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拌合物。

  第四条  文山县成立预拌商品混凝土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文山县建设局,县建设局、城市公用事业管理局、规划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展和改革局、公安交警大队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预拌商品混凝土的管理工作。

  (一)县建设局职责:县建设局是本县预拌商品混凝土的行政管理部门,初审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并按程序上报审批;审批施工现场自拌混凝土行为。

  (二)县规划局职责:对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项目,在核发规划许可证时即规范其使用商品混凝土行为。

  (三)城市公用事业管理局职责:督促检查现场预拌混凝土行为,对违规自拌混凝土行为给予取缔和处罚。

  (四)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职责:对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五)县发展和改革局职责:对预拌商品混凝土价格进行审批。

  (六)公安交警部门职责:负责预拌商品混凝土专用车辆通行证的发放和管理。

  第五条  文山县城区范围内的各类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必须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文山城区外具备运送条件的房屋建设、市政建设等建设工程项目,必须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

  第六条  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必须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的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建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文山县预拌商品混凝土管理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方可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

  (一)因道路交通原因,运送预拌商品混凝土的专用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

  (二)因建设工程的特殊需要,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无法生产的;

  (三)其他确需在施工现场搅拌的。

  第七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报建和招标投标及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建设局应当根据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予以审查。凡工程预算或合同中未按规定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的,不得参加招标投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

  第八条  从事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的企业,必须按规定取得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按照核定的资质证书和经营范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九条  伪造、涂改、转让、出租资质等级证书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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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供应的预拌商品混凝土,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和规程,严格履行供应合同中各项经济、技术条款,并提供与技术要求相符的试验报告。

  第十一条  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和运行机制,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

  第十二条  预拌商品混凝土应以施工现场浇筑地点取样制作,作为混凝土强度的评定依据。其必须按照现行的国家标准、施工验收规范执行。

  第十三条  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建设工程,供需双方应预签订商品混凝土供需合同,方可办理施工许可证,混凝土生产企业供货时,应保证商品混凝土质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凭商品混凝土供货单据核验工程质量。

  第十四条  生产企业应当实行生产、运输、现场供应配套服务,使用单位应做好混凝土浇筑前的准备工作,确保混凝土顺利入模。因现场准备条件不足而延误浇筑造成的混凝土损失由使用单位负责。

  第十五条  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向使用单位提供预拌混凝土出厂质量报告,使用单位应对浇筑程序进行控制,以满足设计、施工规范要求。

  工程质量监督站检测中心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商品混凝土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要求和现行施工验收规范进行监督、抽查、检验。

  第十六条  商品混凝土供应价格应按有关规定向发改部门申请定价,发改部门按定价程序核定价格。

  第十七条  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和运输应当符合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的要求。预拌商品混凝土搅拌运输车应当保证车况良好、安全运输和车容整洁,并采取相应的防漏措施。混凝土专用运输车辆必须在本企业冲洗场车间内冲洗,不得将冲洗的污水直接排入城市排水管网和河道内。

  第十八条  预拌商品混凝土供应单位使用的专用运输车辆、混凝土输送泵车的入城通行证,由生产企业报县公安交警部门核发。

  第十九条  对于紧急抢险、救灾工程所需的预拌商品混凝土,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服从文山县预拌商品混凝土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一调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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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按规定应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建设工程,未经批准擅自现场搅拌,属占道施工的由县城市公用事业管理局责令其停工并限期改正,同时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罚;不属占道施工的,由县建设局依照有关规定责令停工。

  第二十一条  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罚。

  (一)超越批准的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生产、销售预拌商品混凝土的,责令停产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二)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生产的预拌商品混凝土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由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十八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和公安交警部门依照有关规定查处。

  第二十三条  责令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布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文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五条  预拌商品混凝土管理办公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文山县预拌商品混凝土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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