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达州市城区和化工园区禁止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

2008-03-11 00:00

各建设单位、市属施工企业:

  为贯彻落实《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散装水泥推广应用暂行办法〉的通知》,加快发展散装水泥和预拌商品混凝土,保护环境,提高社会经济效益,现就达州市城区和化工园区禁止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禁止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范围:

  1、达州市城区(东至肖公庙,西至马踏洞;北至莲花湖,南至达县城区)1000m2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

  2、达州市天燃气能源化工基地范围内1000m2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

  3、达县城区禁止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工作,由达县规划和建设局具体组织实施。

  二、禁止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时间:

  从2007年10月1日起,在上述区域,全面禁止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

  三、市规划和建设局各职能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散装水泥行政执法检查。市质安站建立完善施工现场监督机制,市城建监察支队建立完善施工现场行政执法长效机制,对应当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或未经同意擅自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建设工程,将依照相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市质安站不得办理该项工程的质量监督手续,建管部门不得办理该项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特此通知

二00七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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