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预拌混凝土市场管理的通知

2008-03-06 00:00

榕建散办[2007]4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进一步规范预拌混凝土市场,认真贯彻执行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的暂行规定》(闽建建【2003】19号),结合我市当前实际情况,特重申以下规定,请认真贯彻执行。对违反规定的,依照《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相应规定进行处理。

  1、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与预拌混凝土使用单位签订的供需合同应注明产品质量执行的国家标准、规范及技术指标。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按照供需合同约定条款和要求对预拌混凝土质量负责。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向使用单位书面提供预拌混凝土的特点、使用说明与施工注意事项。

  2、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以混凝土各项技术指标及满足施工过程的质量为目标,根据混凝土性能要求和工程现场施工工艺及气候条件,结合混凝土原材料性能,通过试验逐一确定各项工程的配合比。

  3、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检测、质量监督等单位及个人不得明示或暗示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购买其指定的水泥、砂石、外加剂等各种原材料。

福州市建设局

二〇〇七年四月五日


(中国混凝土与水泥制品网 转载请注明出处)

编辑:

监督:0571-85871667

投稿:news@ccement.com

本文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行情通立场。联系电话:0571-85871513,邮箱:news@ccement.com。

阅读榜

2025-06-20 05:0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