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规划和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的意见

2008-03-06 00:00

攀规建发〔2007〕274号

各区县城建局、各有关单位 :

  近年来,我市预拌商品混凝土行业发展较快,年产量持续增长,但与此同时,也发生了一些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事故。为促进预拌商品混凝土行业健康发展,杜绝不合格的预拌商品混凝土进入建筑工地,避免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现就进一步加强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监管职责,落实监管责任

  市规划和建设局是全市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行业主管部门,市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工作,重点是加强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质量行为的管理,督促商品混凝土企业完善生产设施设备,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保证体系,开展商品混凝土生产、施工企业关键岗位人员业务学习培训,提高行业整体素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受市规划和建设局委托,负责对进入全市建筑施工现场的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负责指导和督促区县及在攀大企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开展预拌商品混凝土的质量监督工作,负责对进入市管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预拌商品混凝土成品质量和施工质量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区县城建局及其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对本地区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和区县城建局及其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切实将各项职责落到实处,并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市散装水泥办公室要加强对相关单位的协调、督促检查及执法工作。

  二、加强企业内部质量控制与管理

  (一)严格执行现行有关规范、标准

  各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将《预拌混凝土》(GB/T14902-2003)、《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T50164-92)、《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T50204-2002)等国家现行有关规范、标准, 作为企业管理层和操作层必备的工具书,认真组织培训学习,增强企业管理层和操作层掌握标准和正确执行标准的能力,提高企业管理层和操作层的质量意识和业务素质。

  (二)健全和完善质量保证体系

  各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出相应的技术管理、质量检查和档案资料管理制度;逐步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网络;完善技术保证体系、原材料进场检验制度、成品出厂检验和交货检验制度、部门岗位责任制和人员岗位职责、重要岗位持证上岗制度以及生产设备保养、维护、检修和淘汰制度;完善试验室管理制度及仪器、设备、混凝土运输车、混凝土输送泵等操作规程;完善计量系统的计量制度和外加剂计量工艺等质量控制环节,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使企业内各个岗位的人员明确各自的职责,将质量保证措施真正落实到人。同时,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还必须设立质量检查部门,配备足够的质检人员,督促落实各项质量管理制度。特别要重视人工添加外加剂、掺合料的计量监控。

  (三)严把原材料进场检验关

  各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加强原材料进场的监管,所有原材料进入搅拌站料场前,必须根据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进入。要特别重视对水泥(安定性等主要指标)和外加剂质量的检测,对质量波动较大的原材料,应该增加检验频次,质量波动特别大的原材料要停止使用。各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使用质量稳定的旋窑散装水泥,限制使用立窑水泥,禁止使用袋装水泥。

  (四)严把混凝土配合比关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要根据实际所用材料设计系列化的混凝土配合比,要针对原材料的质量波动和不同施工对象环境条件的变化,及时进行混凝土配合比的试配和调整。要特别注意外加剂与水泥的适应性变化对混凝土凝结时间及坍落度带来的影响。各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将每一个配合比涉及到的各种原材料数据(进货台帐、质保书、原始记录、检测报告、成型记录台帐)存档备查。不同配合比的混凝土第一次开盘,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组织开盘鉴定,开盘鉴定应通知购买单位、施工企业和工程监理单位参加。确定混凝土配合比时,要确保混凝土富余强度指标符合规范规程要求。

  (五)充分发挥试验室的质量控制作用

  预拌商品混凝土的质量优劣与其试验室控制有着密切的关系。各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试验室应将工作重点放在对原材料和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的检验上,对不合格原材料和不合格商品混凝土,必须实行一票否决。

  同时,各试验室应高度重视自身建设,注重检测人员上岗培训,并建立健全完善的质量管理制度。

  (六)实行技术交底制度

  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根据混凝土设计要求、施工及结构特点,提出预拌混凝土质量控制目标,做好与施工单位的技术交底工作。同时,要主动加强与施工单位的沟通,做好生产、运输、泵送和调度等配套服务工作。对于大体积混凝土、高强度混凝土和重要结构部位或有特殊技术要求的混凝土工程,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还应编制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技术保证方案送施工单位。

  (七)建立预拌商品混凝土统计月报制度

  各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于每月5日前向市散装水泥办公室报送上月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情况统计报表,次年1月5日(节假日顺延)前报送商品混凝土设备、设施年度报表,当年新增、报废生产设施设备要及时上报市散装水泥办公室。

  三、高度重视预拌商品混凝土成品质量检验

  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交货检验。出厂检验由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负责,根据技术标准和合同的规定对出厂预拌商品混凝土的塌落度、拌合物性能和强度等进行出厂检验,检测结果应作记录并存档备查。上述性能不符合要求的预拌商品混凝土,不得进入施工现场。施工单位对进入施工现场的预拌商品混凝土应对其进行拌合物性能检验。用于交货检验的砼试件实行见证取样制样送检制度,由施工单位负责按规范取样、制样、送样,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监理单位见证并签字,标准养护的试件送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标准养护和检测;同条件养护的试件应在施工现场与构件一起养护并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预拌商品混凝土交货检验的试件必须严格执行《预拌混凝土》、《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及规范。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交货前,应向施工单位提供产品使用说明书,每一罐车交货时,其发货单应标明产品名称(含混凝土品种、强度等级、塌落度、数量)、生产厂名、用户名称、施工地点、具体浇筑部位等。施工单位必须按照交货检验制度对预拌混凝土数量和质量进行现场检查,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不得使用。

  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判定以交货检验结果为依据,交货检验混凝土试件应在混凝土浇筑地点取样制作。交货检验的检测报告作为工程质量评定与验收的依据。

  四、严格控制预拌商品混凝土施工质量

  用预拌商品混凝土浇筑的混凝土工程质量优劣除取决于预拌商品混凝土本身质量外,还取决于施工单位对预拌商品混凝土振捣、养护工艺的控制,施工单位对工程施工质量负总责。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针对预拌商品混凝土的特点编制详细的混凝土工程施工方案,报监理单位批准后,严格按照施工方案和有关规范、标准组织实施。对于大体积混凝土、高强度混凝土和重要结构部位或有特殊技术要求的混凝土工程,施工单位要对其预拌砼供应商提出相应的技术要求,在混凝土浇筑前,施工单位应结合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提供的生产、技术保证方案,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报监理单位批准,必要时应组织专家论证,经审核同意后方能施工。在浇筑过程中,监理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对不符合要求的做法要及时提出纠正,质量监督机构要加强监督,确保混凝土工程施工质量。对不按有关规程组织施工,多次发生质量事故的施工单位,质量监督机构要按规定对其进行处罚,并报局建筑行业处备案。

二○○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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