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皋市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建筑砌块行业管理的意见

2008-03-03 00:00

各镇、开发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国办发[2005]33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实施建筑节能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5]130号)文件精神,各相关部门积极采取限制生产和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措施,不断加大砖瓦窑业整治力度,有效控制了粘土砖生产厂家数量,压减了粘土砖生产总量,促进了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但与此同时,建筑砌块和砼多孔砖生产企业新办数量增长过快、规模偏小的矛盾也日益突出。据统计,现全市累计砌块生产厂家32家,生产能力达160万立方米(折标砖11.13亿块)。然而,经初步预测我市近两年年砌块使用量很难超过60万立方米(折标砖4.17亿块)。产品的大量过剩必造成生产厂家的低价竞销和恶性竞争,从而严重影响建筑砌块行业的健康发展。为控制建筑砌块生产企业低水平重复建设,引导建筑砌块生产企业健康、有序、和谐发展,根据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明确以下意见:

  一、严格控制新建建筑砌块和混凝土多孔砖生产线项目审批,对有窑业整治任务的镇或开发区,因窑业整治、招商引资等原因确需新上上述生产线的,须由投资人申请并由镇或开发区政府、国土管理部门及墙改管理部门签注意见后,按每关闭一座有采矿许可证的轮窑可新上两条上述生产线的控制数予以立项;对现阶段没有上述生产线的镇或开发区,由投资人申请并由镇或开发区政府、墙改管理部门签注意见后,可新上一条上述生产线;同时对单线生产能力小于5万立方米的建筑砌块和单线生产能力小于3000万块标准砖的混凝土多孔砖或机械型号低于QT6—15的新建项目不予批准立项。

  二、生产企业应认真执行国家现行的有关法规,做到合法生产、销售合格产品。

  三、生产企业应完善工艺装备,配齐必要的出厂检验检测器具,按标准组织生产。

  四、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严格实施产品质量规范、质量责任以及相应的考核办法。

  五、出厂产品应当出具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在产品中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情节严重的,建议有权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六、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发新型墙体材料备案证;不予办理资源综合利用和新型墙体材料税收优惠政策的申报手续;使用其产品的建设工程,不予返退墙改专项基金,不予进行建筑工程竣工备案。

  七、本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OO七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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