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本市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的监督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依据《山西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办法》,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预拌(商品)混凝土(以下简称预拌混凝土)系指由水泥、砂石、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和掺合料等按一定比例,在集中搅拌站(或搅拌厂)经计量、拌制后采用运输车,在规定时间内运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拌合物。
第三条 凡在本市范围内从事预拌混凝土生产、经营的企业(以下简称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太原市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管委)是本市预拌混凝土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太原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市质监机构)负责本市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取得省建设厅颁发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资质证书》和太原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委托市质量监督机构颁发的《搅拌站生产准用证》,方可根据资质等级规定的范围组织生产。
第六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按有关标准、规范和规定组织生产,向建设工程提供合格的预拌混凝土,并对其生产的预拌混凝土质量负责。同时向使用单位提供预拌混凝土质量保证资料:
1、水泥进场应具有质量文件及复验报告;
2、集料进场应具有质量证明文件及复验报告;
3、外加剂进场应具有质量证明文件及复验报告;
4、矿物掺合料应具有质量证明文件,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复验,使用前应有充足的技术依据进行试验验证。
5、混凝土抗压及抗折强度试验按GB/T50081的有关规定进行。
6、混凝土坍落度、含气量、混凝土拌合物表观密度试验应按GB/T50081有关规定进行。
7、混凝土抗渗性能,抗冻性能试验应按GB/T82的有关规定进行。
8、混凝土放射性核素、放射性比活度试验应按GB6566有关规定进行。
第七条 在供应预拌混凝土前,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向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提供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资质证书,搅拌站生产准用证及太原市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证书复印件。
第八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在每个月的5日之前,向市质量监督机构上报上个月的《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统计表》。
第九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承担下列任务时,应提前一周向市质量站提交生产供应方案,方案应明确原材料供应、预拌混凝土生产技术、生产质量控制、生产组织协调等方面的保证措施。
一、一次连续浇捣2000立方米以上混凝土;
二、生产C50以上(含C50)混凝土;
三、2个以上(含2个)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同时供应一个工程;
四、生产特殊混凝土。
市质监站对生产企业提交的生产供应方案负责备案。
第十条 每年一月份,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向市质监机构办理本年度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申报手续,填报《太原市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申报表》,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省建设厅颁发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资质证书》和市建管委颁发的《搅拌站生产准用证》。
二、企业上年度预拌混凝土生产的销售报表。
三、市质监站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市质监机构根据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申报的《太原市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申报表》和提供的资料,根据企业的生产条件和质量管理情况,结合上年度企业生产质量情况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报企业签发《太原市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证书》,列入质量监督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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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市质监机构对取得《太原市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证书》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负责定期监督核验和不定期动态监督检查。对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年度质量业绩考评。
第十三条 市质监机构每季度不少于1次对全市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进行定期监督核验,定期监督核验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原材料质量检验评定;
二、混凝土配合比质量检验评定;
三、混凝土生产过程质量控制检验评定;
四、混凝土质量检验评定;
五、质量保证资料检查。
定期监督检验根据有关标准、规范和规定,按《太原市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质量控制规程》进行,并签发预拌混凝土质量检验评定报告。定期监督核验的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
第十四条 在市质监站定期监督核验的基础上,结合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实际情况和原材料及预拌混凝土的质量状况,不定期组织对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和施工现场进行动态监督检查,动态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原材料的质量保证书和检验复试报告;
二、原材料质量抽检;
三、混凝土生产过程质量控制;
四、拌机秤量误差检查;
五、混凝土拌合物质量和混凝土强度抽检;
第十五条 定期监督核验和不定期动态监督检查均作为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年度质量业绩考评的重要内容和依据。
第十六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年度质量业绩考评分为优良、合格和不合格三种。
一、优良标准如下:
1、一年中未发生因预拌混凝土质量问题而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
2、一年中监督核验合格率不小于95%(含95%);
3、一年中动态监督检查合格率不小于95%(含95%),且动态监督检查的平均得分不小于85分;
4、混凝土试块的抽检强度必须95%以上达到设计强度,且混凝土试块抽检的最低强度不得低于设计强度的90%;并符合砼按标准差已知法评定的规定;
5、企业质量管理制度健全,产品质量优良。
二、合格标准如下:
1、一年中未发生过因预拌混凝土质量问题而造成的工程严重质量事故或重大质量事故;
2、一年中监督核验合格率不小于90%(含90%);
3、一年中动态监督检查合格率不小于90%(含90%);且动态监督检查的平均得分不小于70分;
4、混凝土试块的抽检强度必须90%以上达到设计强度,且混凝土试块抽检的最低强度不得低于设计强度的90%;并符合砼标准差按已知法评定的规定;
5、企业质量管理制度基本健全,产品质量稳定。
三、考评达不到以上合格标准,即为不合格。
第十七条 市质监站每年将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年度质量业绩考核结果发文公告。对质量优良的进行表扬奖励实行一年免检。连续三年优良发免检企业牌匾,不合格的给予黄牌警告。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依据《山西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由市质监机构给予处罚。
第十九条 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依据GB/T14902—2003标准规定在交货与检验时应进行严格验收,不合格的预拌砼不得进入施工现场。对进入现场并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不合格预拌砼负质量责任。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和暗示施工企业与不具备资质的预拌砼企业签定供货合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太原市建管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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