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建设厅关于在工程建设中恢复执行非承重轻集料砼小型空心砌块提高强度等级的通知

2008-02-21 00:00

吉建科〔2008〕3号

各市(州)、县(市)建委、建设局、房产局、长白山管委会规划建设局:

  省建设厅于2005年7月下发了《关于在工程建设中暂缓执行非承重轻集料砼小型空心砌块提高强度等级的通知》。通知下发后,缓解了长春市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所带来的建材产品供不应求压力,为推动全省新型墙体材料行业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经过两年多的技术储备、技术升级,全省新型墙材生产企业的规模、技术装备水平有了较大的提高,产品质量稳步上升,已具备恢复执行非承重轻集料砼小型空心砌块提高强度等级的条件。自本文下发之日起,恢复执行《关于发布〈吉林省建设领域禁止使用落后技术与产品目录(第一批)〉的公告》(公告第九号),同时《关于在工程建设中暂缓执行非承重轻集料砼小型空心砌块提高强度等级的通知》(吉建科函[2005]6号)废止,要求在工程建设中禁止使用内墙强度等级低于MU3.5、外墙强度等级低于MU5.0的非承重轻集料砼小型空心砌块。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落实,尽快将此文件转发到相关单位。

二〇〇八年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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