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的范围的通告

2008-02-01 00:00

南府字〔2007〕13号

  为适应我市行政区划调整和建设区域性国际城市的需要,巩固我市实施“城乡清洁工程”和荣获“联合国人居奖”的成果,提高建设工程质量,缩短工程建设工期,减少城市噪声和粉尘污染,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以及《南宁市发展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的要求,现就我市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的范围作出如下规定:

  一、自2008年1月1日起,我市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使用预拌混凝土的范围调整为九曲湾、屯里、仙葫、五合大学城、蒲庙、那马高速公路出口、良庆开发区、良凤江、牛头水库、托洲大桥、金沙湖、罗文水库、天雹水库、李村、环城高速和都南高速交叉立交、热带水稻研究所所围成的城市区域圈内,以及属于国家级、自治区级、市级的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范围内的下列建设工程:

  (一)重点建设工程、水利防洪工程、市政工程、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成片开发的住宅小区;

  (二)建筑工地位于人群密集的居民生活区、学校的建筑工程;

  (三)一次性浇捣混凝土量在6立方米以上的其他建筑工程。

  二、横县、武鸣县、宾阳县、马山县、上林县、隆安县的有关部门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逐步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条件成熟后可纳入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的范围。

  三、违反规定者,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四、本通告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之前公布的《关于禁止在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告》(南府字〔2003〕24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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