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建设委员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混凝土管理的通知

2008-01-14 00:00

长建发[2007]304号

市质监站、市安监站,各县(市)、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强化预拌混凝土管理,促进预拌混凝土行业健康发展,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监督管理职责

  (一)落实监管责任

  市质监站负责对全市预拌混凝土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指导和督促各县(市)、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开展预拌混凝土的质量监督工作;负责对进入市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预拌混凝土质量和施工质量实施日常监督管理;督促预拌混凝土企业建立健全内部质量检测及生产配合比信息化管理系统,并对上传数据适时监控。

  市安监站负责对全市预拌混凝土企业安全、文明生产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

  各县(市)、区建设局及其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对进入本辖区区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预拌混凝土质量和施工质量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市质监站、市安监站和各县(市)、区建设局应切实履行监管职责。

  (二)完善监督制度及措施

  市质监站应建立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制度。监督的重点是:预拌混凝土企业的质量行为、质量保证措施、原材料检验、产品质量及档案资料管理等内容;同时采取每季度监督检查和每月不定期监督抽查的方式,促进全市预拌混凝土质量全面提升。

  二、加强预拌混凝土企业资质管理

  按照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要求,结合长沙市预拌混凝土行业实际,我委决定对设立分站的预拌混凝土企业实行备案管理。设立预拌混凝土企业分站的要求:

  (一)所有已设立分站的预拌混凝土企业应当于2007年9月30日前,将分站的相关资料按要求报市建委进行备案;

  (二)预拌混凝土企业设立分站必须符合本市国土、规划及环保主管部门的要求,同时应具备下列条件:产品质量必须达到并严格执行国家规范、标准,配备有足够数量的生产供应设备和技术人员;总站具备对分站生产经营、产品质量、财务管理的控制能力。

  (三)未经备案登记设立分站并已进行生产和销售的预拌混凝土企业,市建委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三、强化质量控制,规范检验程序

  (一)预拌混凝土企业必须加强质量管理

  一是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现行有关规范、标准;二是必须健全和完善质量保证体系;三是必须严把原材料进场检验关;四是必须严把混凝土配合比关;五是必须充分发挥试验室的质量控制作用;六是要实行技术交底制度。

  (二)各方责任单位应严把质量检验关

  《长沙市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细则》对“预拌混凝土的检验与验收、施工质量控制”已有明确要求,我委在此再次重申:

  1、预拌混凝土企业负责出厂检验。应根据技术标准和合同的规定对出厂预拌混凝土的塌落度、拌合物性能和强度等进行出厂检验,检测结果应作记录并存档备查。

  2、施工单位负责交货检验。施工单位必须按照交货检验制度对预拌混凝土数量和质量进行现场检查,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预拌混凝土不得使用。

  施工单位在预拌混凝土进入施工现场卸料后严禁加水、严禁进行二次转运、严禁二次搅拌、严禁将超过初凝时间的混凝土用于工程。

  3、各监理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使用的预拌混凝土生产过程进行监理。加强对预拌混凝土生产及现场施工质量的控制,确保所监理建设工程项目的结构安全。

  4、预拌混凝土质量判定应以交货检验结果为依据,交货检验混凝土试样应在混凝土浇筑的工程部位取样制作。交货检验的检测报告作为工程质量评定与验收备案的必备资料。

  四、充分发挥协会作用

  市建筑业协会混凝土分会应在掌握预拌混凝土质量动态的基础上,紧紧围绕着行业发展的需要和当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重心,强化自律机制,引导企业不断增强质量意识,健全完善质量保证体系。同时,要积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推广新技术、新设备和开发运用新工艺、新产品;

  (二)组织和开展岗位技术培训。协助市建委加强对预拌混凝土企业试验室检测人员和一些关键岗位操作人员持证上岗管理;

  (三)加强行业自律、抑制行业恶性竞争,推行预拌混凝土合同备案制度及预拌混凝土企业销售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四)协助行政主管部门对预拌混凝土企业安全生产和文明运输的管理。

二○○七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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