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办法

2008-01-08 00:00

  第一条  为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生产、推广和应用,引导新型墙体材料产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国办发〔2005〕33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经贸委等部门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实施建筑节能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5〕130号)及《市政府关于印发推进节约型社会建设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锡政发〔2006〕292号)文件有关规定,结合无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无锡市经济贸易委员会是新型墙体材料备案与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新型墙体材料备案工作的监督与管理。委托无锡市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墙改办)具体组织实施对全市新型墙体材料的备案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新型墙体材料,是指不以消耗粘土资源和破坏生态环境的方式,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改善建筑功能的墙体材料。新型墙体材料的范围由市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本市实际情况确定并公布。

  第四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使用的新型墙体材料均需按照本《办法》实施备案。

  第五条  本市申请备案登记的新型墙体材料企业,应向当地市(县)、区墙改办(以下简称当地墙改办)提出书面申请,初审合格的,由市墙改办组织专家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市主管部门对评审合格的,出具《备案登记证书》。市墙改办定期发布《无锡市新型墙体材料推广目录》向社会公告。

  已经所在地主管部门备案(或认定)的市外新型墙体材料,可凭当地《备案(认定)证书》直接向市墙改办备案。

  第六条  申请新型墙体材料备案的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 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 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列入国家《新型墙体材料目录》,或有推广应用价值;

  (三) 企业生产工艺、设备先进,有健全的产品质量管理体系;

  (四) 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

  第七条  申请备案的新型墙体材料企业,须提供下列资料:

  (一) 备案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 企业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原件);

  (三) 经具有法定资质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型式检验报告(原件);

  (四) 产品技术说明书及产品标识、代码;

  (五) 企业概况、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以及上年度生产经营情况及有关统计报表;

  (六)产品生产执行的质量标准。

  第八条  企业申报后,市墙改办组织专家对企业进行现场审查。其内容主要包括:技术文件资料,计量、生产和检测设备,管理规章制度等。

  市墙改办根据审查结果提出意见。审查合格的,报主管部门核发《备案登记证书》;不合格的,在2个月内整改,复查后仍不合格者,取消申请,6个月后可再次申报。

  第九条  获得《备案登记证书》的企业,应当按季如实提供产品的有关情况,并在每季次月10日前报送市墙改办。

  第十条  《备案登记证书》不得擅自印刷、涂改、倒卖、租借、转让,申办单位不得虚报、瞒报,违者取消《备案登记证书》,二年内不再受理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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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备案登记证书》有效期两年,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备案的企业应向当地墙改办提出复查换证申请,经复查合格给予换证。

  第十二条  在《备案登记证书》有效期间,当地墙改办要加强督促检查和管理,每年要组织重点抽查,抽查面不少于30%。对抽查不合格的产品要限期整改。原则上一个企业的一种产品每年抽检一次,不得向企业收取除检测费用以外的其他费用。

  第十三条  建立推广产品动态管理制度,对企业的推广应用和社会监督投诉等情况进行记录,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取消《备案登记证书》资格,并向社会公布:

  (一)产品抽检不合格、整改未完成。

  (二)经查实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造成工程重大影响及损失的。

  第十四条  备案、管理及产品质检工作,要求规范操作,相关工作人员必须公正廉洁,不得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第十五条  经备案的新型墙体材料可按照苏财综〔2003〕153号文件规定实施墙改专项基金的返退;可列入省、市循环经济和节能降耗专项资金扶持备选项目;可进入无锡市新型墙体材料展示中心;可向市建设单位推荐使用;可参与无锡市相关管理部门组织的产品推介活动。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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