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市关于调整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产品确认备案范围的通知
哈墙改办发〔2007〕27号
各相关单位:
根据《哈尔滨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工作的通知》(哈建发[2007]232号)和《哈尔滨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城市规划区内全面禁止使用掺黏土的烧结普通砖的通知》(哈建发[2007]234号)的规定,我办决定调整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产品的确认(备案)范围,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2007年12月31日起,高掺量粉煤灰烧结普通砖等掺黏土的烧结普通砖不再列入新型墙体材料建筑节能产品确认(备案)范围,不得以新型墙体材料的名义销售和使用。
二、自通知发布之日起,对申请高掺量粉煤灰烧结普通砖确认(备案)的,不予受理。已受理未颁发确认(备案)证书的,停止确认(备案)的相关程序。
三、已颁发的高掺量粉煤灰烧结普通砖确认证书,有效期未满的,2007年12月31日起作废。我办将在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布。
四、2007年12月31日后,生产企业仍以新型墙体材料名义生产销售高掺量粉煤灰烧结普通砖的,我办将取消该企业的确认(备案)资格,并视情节轻重,在半年至一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申请,同时提请有关部门依照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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