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规范新型墙材专项基金征管
日前记者从四川省建设厅获悉,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节能降耗的有关政策,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保护耕地,加快推广新型墙体材料,进一步规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结合本省实际,省财政厅、省建设厅、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在原来的实施细则的基础上,根据新形势的要求和各地提出的意见和建议,重新制定了《四川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同时向省级各部门、各市、州及各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中心支行发出通知,要求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实施细则》对制定的依据、征收、新型墙材专项基金的退付、使用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内容都作了详尽的规定,共六章24条,可操作性较强。《实施细则》规定,建设单位或个人凡在四川省辖区内市州级城市和县(市、区)所在城镇以及国家和省级风景名胜规划区内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筑)工程,在办理建设工程开工手续前,必须按规定向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墙材节能办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预缴新型墙材专项基金,其征收标准按工程概算确定的建筑面积计算。成都市(含区、市、县)规划区内按每平方米8元预缴;其他市州所在地城市规划区内按每平方米7元预缴;县(市、区)及国家和省级风景名胜规划区内按每平方米6元预缴。这项专项基金不得向施工单位收取,也不得在墙材的生产、销售环节收取。建筑工程全部使用新型墙材并按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进行保温隔热维护结构处理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预缴的专项基金予以全额退付。
该省要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墙体节能办应严格按照《实施细则》第9和第10条规定退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做到依据充分和程序规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办理退付和不予退付的手续。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使用范围包括省级和县级两款,市(州)级参照省级、县级两款规定执行。新型墙材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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