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焦作市建筑业协会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行业自律公约》的通知
焦建协〔2007〕14号
各会员单位:
为规范市场行为,维护市场秩序,经各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共同协商,制定了《焦作市建筑业协会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行业自律公约》。现予以公布,请各有关单位监督。
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焦作市建筑业协会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行业自律公约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预拌商品混凝土行业健康发展,规范市场竞争秩序,维护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和使用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预拌商品混凝土行业健康发展,保证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不断提高,更好地为用户服务,经各会员单位共同协商,特制定以下几条自律公约:
第一条 在生产和经营中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热情为用户服务,保质、保量、按时完成供应任务,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严禁会员单位弄虚作假,恶性竞争,破坏行业信誉,损害行业的共同利益。
第二条 签订合同时,要使用由市建筑业协会监制的《焦作市建设工程预拌商品混凝土销售合同》(试行)文本。凡已正式签订的预拌商品混凝土销售合同,应在3日内报市建筑业协会登记。
第三条 签订合同时,遵守行业价格标准规定。
(一)预拌商品混凝土价格标准参照定额站制定的信息价,结合市场行情由成员单位开会讨论决定。
(二)价格标准确定后,由成员单位表决通过,表决形式为少数服从多数。
(三)价格标准通过后,由成员单位签字盖章认可。
(四)最新的价格标准自通过之日起各会员单位必须遵照执行。
(五)为维护预拌商品混凝土的合理价格,在原材料价格变动时及时开会协商制定合理价格,会员单位不得低于保质警戒价销售。
第四条 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必须切实保证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如遇机械故障、原材料不足、运输车辆不够等困难,各签约单位应精诚团结,相互协作,及时调剂,确保建设工程进度,维护行业信誉。
第五条 按照有关规定,每一项工程原则上只能使用一家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的产品。已签订销售合同的工程项目并在正常履行中,其他企业不得再介入进行交易。确因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满足不了施工进度等特殊原因需更换、增加供应单位的,后介入企业必须经原供货单位允许并签字后方可与工程项目签订供货合同,同时应合理划分施工现场供应区域,便于明确工程质量责任。
第六条 公约组织成员单位在施工现场服务中,应加强品牌意识、诚信意识,不准吃拿卡要,不准故意刁难。
第七条 对于违规企业的违规认定和处理办法。
(一)对于企业在接工程时是否违规,首先是被侵权企业要及时向市建筑业协会通报具体情况。
(二)协会在接到通报后,应及时向有关单位询问情况予以落实,责令其终止违规行为。
(三)经查询通报不符者,由协会向通报单位讲清情况,消除企业之间误会。
(四)查询确有违反行业自律公约行为的,协会规劝违规企业自行改过,否则协会对其违规行为在全行业进行通报批评并做出相应制裁处罚:
1.在行业内部通报批评;
2.进行经济处罚,每次5——10万元;
3.情节严重者将建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等级证书的处分。
第八条 焦作地区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均应遵守本公约,本公约从签字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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