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觇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本市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国家《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如下监督管理措施。
一、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原材料进货检验制度。各种原材料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混凝土配合比应根据设计要求、原材料性能、施工工艺和气候条件,通过试验确定。原材料检验数据应完整保存。每盘混凝土各种原材料实际用量数据应自动采集并保存三个月以上。
二、预拌混凝土供需合同应注明产品标准、强度、坍落度等技术指标和强度评定方法。预拌混凝土应按有关标准的要求进行浇注、振捣和养护。预拌混凝土在施工现场和泵送过程中不得加水。
三、施工单位应在监理和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见证下,在工程现场取样,进行坍落度试验和试件制作。从事混凝土取样、试件制作和试验的工作人员应经过岗位培训。
混凝土强度试件应标识清晰,数量应符合有关标准要求,并按规定进行养护。施工现场不得留有未标识的空白试件。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不得代替施工单位制作和养护混凝土强度试件。
四、工程检测单位应按标准和规范要求进行混凝土质量检测,发现混凝土标准强度试件检测结果没有达到设计要求的,或检测结果判为无效的,应在24小时内填写“预拌混凝土不合格信息快报表”(见附件)报市混凝土构件质监分站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同时通知相关施工、监理单位。
五、建设工程混凝土强度可根据工程验收批情况分批评定。每个分项工程中,同一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生产供应的强度等级、龄期、生产工艺都相同,以及配合比基本相同的预拌混凝土,可作为同一验收批进行强度评定。混凝土强度评定,应包括该验收批中所有的混凝土标准强度试件检测的结果,不得擅自剔除没有达到设计要求的检测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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