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执行《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转制科研机构名单(第一批)的通知
国科发政字〔2007〕4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天津特派办、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根据《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第44号令),现将经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转制科研机构名单(第一批)(原国务院部门属技术开发类科研机构)印发给你们。
转制科研机构名称发生变更的,可持企业登记主管机关出具的《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到主管直属海关办理资格备案手续。
改革后仍保留科研事业单位性质的科研机构和并入高校的科研机构进口科教用品执行《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属转制科研机构执行《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名单另行发布。
附件:执行《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转制科研机构名单(第一批)
科学技术部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二OO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附件:
执行《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转制科研机构名单(第一批)
	 
	 
						中国建筑材料科学研究总院
					 
						北京玻钢院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中国化工建设总公司常州涂料化工研究院
					 
						中非地质工程勘查研究院
					 
						砌块技术开发研究中心
					 
						哈尔滨玻璃钢研究院
					 
						合肥水泥研究设计院
					 
						中材料集团研究开发中心
					 
						中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秦皇岛玻璃工业研究设计院
					 
						中材人工晶体研究院
					 
						山东工业陶瓷研究设计院
					 
						苏州防水材料研究设计所
					 
						苏州混凝土水泥制品研究院
					 
						无锡自动控制设备研究设计院
					 
						西安墙体材料研究设计院
					 
						咸阳非金属矿研究设计院
					 
						咸阳陶瓷研究设计院
					 
						上海玻璃钢研究院
					 
						建筑材料工业技术监督研究中心
					 
						建筑材料工业技术情报研究所
		
			
				 
			
					 原所属部门(单位)
				 
				
					 转制科研机构名称
				 
			
				 
		
	
					 建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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