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混凝土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明确

2007-07-30 00:00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商品混凝土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599号), 进一步明确了关于商品混凝土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  

  文件规定的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产品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不包括以沥青等其他材料制成的混凝土。对于沥青混凝土等其他商品混凝土,应统一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各相关企业可予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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