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出台预拌砂浆发展实施意见

2007-06-26 00:00

  为了全面贯彻《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1号),落实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质检总局、环保总局《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007)205号精神,常州市经贸委、建设局、发改委、环保局联合下发《关于加快我市预拌砂浆发展的实施意见》常经贸资源(2007)169号,要求各相关部门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加快预拌砂浆发展。

  《实施意见》提出预拌砂浆是一种环保型建筑材料,由专业化生产厂家生产的,用于建设工程中的各种砂浆拌合物,预拌砂浆分干拌砂浆和湿拌砂浆。加快预拌砂浆发展,有利于节约资源,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内容之一,也是提高水泥散装化的重要途径;在我市推广应用预拌砂浆,有利于减轻环境负荷,促进生态平衡,是提高工程质量和文明施工水平的有效手段;有利于充分利用工业废弃物,是实施可持续发展和发展循环经济的重要举措;有利于体现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是提高施工机械化程度和施工效率、减轻劳动强度、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建筑工程推广使用预拌砂浆是节能减排系统工程之一,各部门应加强指导、协调和监督,及时解决发展中的问题,使这项工作健康发展。

  《实施意见》提出明确目标,采取有效措施推广使用预拌砂浆。自2007年7月1日起,全市建筑工程推广使用预拌砂浆。市区以下范围内:东至青洋路、南至新312国道、西至外环路、北至河海(东、中、西)路,以及钟楼经济开发区、武进中心区和大学城,新开工建设项目必须全部使用预拌砂浆。2008年7月1日起,将进一步扩大预拌砂浆的强制使用范围。

  《实施意见》要求相关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推广和强制使用预拌砂浆的监督指导。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积极制订相关措施,做好落实工作。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符合有关规划、环保的要求,具备相应的生产条件,确保预拌砂浆产品的质量,同时必须全部使用散装水泥。干混砂浆生产企业的散装砂浆发放能力应达到70%以上。

  《实施意见》要求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加强诚信建设,服从主管部门监督管理。预拌砂浆的生产和使用应当严格遵守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预拌砂浆技术规程》(DGJ32/J13-2005)有关强制标准和规范。

  《实施意见》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实行部门协调综合管理,经贸、发改、建设、环保、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散办)等部门要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各司其职,加大宣传推广应用的力度,共同推进此项工作。各部门应加强对预拌砂浆的生产和使用情况的联动管理,并根据各自职能制定具体落实措施和办法,对应当使用而未使用预拌砂浆的,必须要求建设、施工单位改正。

  《实施意见》鼓励在预拌砂浆生产中使用粉煤灰、废渣等工业废弃物作为原料,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凡利用粉煤灰等工业废弃物达到30%以上的生产企业,可向市经贸委资源综合利用部门申请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实施意见》要求积极支持科研单位和相关设备制造企业开展科技攻关,开发、研制砂浆应用技术、配方、外加剂,以及散装物流设施设备和施工机具,加快设施设备国产化进程,提高国产设施设备质量,不断降低砂浆生产应用成本,增加砂浆品种、功能,提高砂浆质量。

  《实施意见》要求按照散装水泥专项资金规定用途,经过散装水泥管理部门组织可行性论证,确定重点扶持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和预拌砂浆科研项目,经财政部门批准,可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或建设项目贷款贴息。

  《实施意见》明确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散办)要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做好发展预拌砂浆的规划和有关管理工作,负责生产和使用过程的监督管理,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加强对生产、运输、使用环节的协调服务,积极做好推广应用预拌砂浆的宣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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