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水泥制品生产企业必须使用散装水泥

2007-05-28 00:00

  记者昨日获悉,市政府法制办对外发布了《成都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和建议。6月24日前,市民如有何意见或建议,可将书面意见通过邮寄(成都市人民西路2号,邮编610012)或电子邮件(发送至sxwu75@126.com)送市政府法制办,以信函方式邮寄的,请在信封上注明“散装水泥意见”字样。市民可点击网站(网址:http://www.cdlao.chengdu.gov.cn/)查阅征求意见稿全文。

  征求意见稿提出,除农村自建住房外,重点建设工程、五城区和区(市)县政府所在地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水泥使用量在300吨以上的其他建设工程等必须使用散装水泥。并且,从事水泥生产、经营、运输、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的环保措施,防止粉尘污染。

  征求意见稿还提出,如若有水泥制品、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未全部使用散装水泥;施工企业不按规定使用散装水泥或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等行为的,除了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应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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