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禁售节能不达标建筑物

2007-04-23 00:00

  达不到最低能效标准的耗能产品,不得出厂销售;达不到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物,不准开工建设和销售。

  20日,厦门市经发局公布《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意见》。意见称,到2010年,厦门全市万元地区生产总值能耗在2005年基础上下降12%,“十一五”期间累计节能120万吨标准煤(按年均GDP增长率15%测算)。

  据了解,2005年厦门万元地区生产总值能耗0.65吨标准煤,以较低的能源消耗保证了国民经济的快速增长。但厦门能源资源匮乏,一次能源99%以上需外地供给,随着厦门的跨越式发展,能源和环境问题将成为制约厦门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

  为此,从今年起,厦门成立厦门市人民政府节约能源工作领导小组,全面建立节能政策体系,实行节能奖励制度。

  据悉,厦门市财政从今年起设立1000万元的节能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对节能技术与产品开发推广、节能技术改造、重点节能工程示范项目以及节能监测、能源审计等工作给予支持;对不能达到节能降耗目标的单位,采取公示、通报等措施促其节能降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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