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新建建筑须有节能“准生证”

2007-04-20 00:00

  新疆新建建筑全面严格执行50%节能标准,凡达不到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工程项目,一律不予办理开工、竣工备案手续;要严肃查处不按照节能标准设计施工、监理的行为,并记入企业不良记录;情节严重的,要依法降低或撤销其资质等级。这是记者从今天召开的自治区建筑节能工作会议上了解到的。

  目前,新疆设市城市民用建筑执行节能50%设计标准已全面展开,大部分县城启动实施,公共建筑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开始施行。自治区建设厅厅长李建新指出,新建大型公共建筑必须经建筑能效专项测评,达不到工程建设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将商品房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措施、性能指标等基本信息在销售现场显著位置予以公示,并在《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名,接受社会监督。

  2007年,县城以上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居住和公建)必须全部执行节能50%强制性标准,设计和施工率达到100%。

  会议要求,各地要积极探索当地既有建筑改造模式和方法,以政府办公楼和大型公共建筑为突破口,逐步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各级党政机关办公楼应率先实施节能改造;能耗过高的大型建筑要限期改造;居民住宅等普通建筑的节能改造,要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推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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