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海关总署天然砂出口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现就天然砂出口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从2007年3月1日起恢复禁止天然砂出口管理措施(HS编码:2505100000、2505900000)。
二、对台港澳地区出口将另行规定,规定出台前按照本公告第一条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四批)
商 务 部
海关总署
二OO六年十二月十四日
附件:
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四批)
序 号 商品编码 商品名称
1 2505100000 硅砂及石英砂
2 2505900000 其他天然砂
备 注:2505编码项下商品统称各种天然砂,不论是否着色,但含金属砂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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