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海关总署天然砂出口公告

2007-04-10 0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现就天然砂出口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从2007年3月1日起恢复禁止天然砂出口管理措施(HS编码:2505100000、2505900000)。

  二、对台港澳地区出口将另行规定,规定出台前按照本公告第一条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四批)

                          商 务 部

                          海关总署

                          二OO六年十二月十四日

  附件:

  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四批)

  序 号      商品编码         商品名称          

  1        2505100000      硅砂及石英砂

  2        2505900000      其他天然砂

  备  注:2505编码项下商品统称各种天然砂,不论是否着色,但含金属砂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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