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关于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

2006-08-14 00:00
 

株政办发〔2005〕3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及各直属机构,市有关企事业单位:

      为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提高建设工程工效、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加快文明城市的创建步伐。根据国家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联合发布的《关于限期禁止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商改发[2003]341号)和省建设厅、省散装水泥工作领导小组、省公安厅、省交通厅联合发文(湘建建[2004]116号)转发国家四部《通知》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我市2005年10月1日起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市范围内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和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本通知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经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将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按比例掺入的外加剂和掺合料经集中自动计量拌制后,以商品形式提供给建设工程使用的混凝土拌合物。

      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选址进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市环保、国土、公安交警、交通、散装水泥、工商、物价、技术监督、城管、招投标管理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预拌混凝土生产、使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三、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在三年内实现城区全面禁止现场预拌混凝土的目标。
      自2005年10月1日起,全市城市主干道(建设路、新华路、红旗路、长江路至株洲大道、天台路、快速环道建成段)两侧100米范围内以及主要广场(中心广场、红旗广场、响石广场、向阳广场、火车站广场、长江广场、炎帝广场、泰山广场)周围200米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自2006年10月1日起,全市城市主次干道两侧50米范围内以及商业密集区、居民集中区域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自2007年10月1日起,全市城市建成区内所有按规定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均应使用预拌混凝土。
      按规定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建设工程,不得在施工现场设置混凝土搅拌设备,不得在施工现场堆放砂、卵石和袋装水泥,禁止在施工过程中现场搅拌混凝土。

      四、应用推广预拌混凝土,有利于城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是我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国家级卫生城市的重大举措,各有关管理部门要主动提供服务,结合商品混凝土的实际需求,引导资本从事预拌混凝土的生产经营活动,确保建设工程预拌混凝土供应。

      五、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要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在标准化管理、计量管理、工序控制、质量检验等方面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和规范,保证预拌混凝土的生产质量。

      六、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用于生产商品混凝土的水泥,必须全部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散装水泥。

      七、预拌混凝土搅拌运输车、输送泵(含拖泵、车载泵、泵车)为市政工程特种车辆,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凭本企业的营业执照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出的证明到公安交警部门申请核发特种车辆通行证,实行全线全日通车。

      八、市物价局会同工程造价定额管理部门按照有关定额标准,制定预拌混凝土指导价格,由工程造价定额管理部门定期发布,生产和使用单位参照执行。

      九、有关我市预拌混凝土生产、使用的监督管理具体规定,由市建设局负责组织实施。
 
二○○五年十月一日主题词:城乡建设城市混凝土△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门,株洲警备区。
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
各民主党派市委,各人民团体。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5年10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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